民眾注意!「雷射醫療」應由醫師親自操作 以保障自身權益

民眾注意!「雷射醫療」應由醫師親自操作 以保障自身權益

2011/5/24(2022/3/15 19:53更新)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2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90003146號函略以:「…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施行麻醉之醫療行為,係屬醫療業務之核心,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業務得由相關醫事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法律所規定之業務,依醫師指示或醫囑執行之;至未具醫師資格者執行應由醫師親自執行之業務,或其他醫事人員擅自執行應在醫師指示下始得為之之醫療輔助行為,則核屬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為民眾施打「脈衝光」以淡化斑紋為醫療行為,係屬醫師法第28條之醫療業務。…使用「力瑪」皮膚冷卻系統執行皮膚冷卻,查該儀器功能如僅具降低表皮溫度,不具雷射治療功能…係屬醫療輔助行為,得由護理人員依醫師指示或醫囑為之;如該儀器具有雷射功能,則係屬醫療核心業務,該儀器之操作,應由醫師親自為之。」。

近年來以「醫學美容」為號召之生醫科技蓬勃發展,也是醫療自由市場中競爭激烈的一環,醫療業務不再侷限於狹義疾病治療。臺北市基層醫療診所近2年增加約130家,其醫療服務內容多與美容、微整、瘦身、抗老…等相關,截至100年4月30日西醫計有1,414家,牙醫計有1,278家,中醫計有455家診所。

另依醫師法第28條規定略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民眾接受雷射除毛、除皺、雷射淡斑等療程時,因為雷射儀器操作屬醫師核心醫療業務,應由醫師親自為之;如由未具醫師資格者或其他醫事人員擅自執行,則已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屬密醫行為;其負責醫師將依違反同法依容留密醫正犯併移送地檢署偵辦。

日前民眾舉發連鎖醫美診所未具醫事人員執行雷射除毛業務,衛生局經訪查蒐證調查,已對該診所為民眾執行雷射治療之護理人員及負責醫師依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移送地檢署偵辦;另查獲有醫師涉未依規定辦理支援報備乙節,將俟行政程序完成後依法辦理。

衛生局提醒民眾注意,醫療儀器層出不窮,相關醫療療程,僅能由「醫師親自為之」,民眾如有相關需要,在進行療程前,仍應經專業醫師診察,充分溝通後再進行,以避免消費或醫療爭議及醫療品質降低,民眾就醫前應慎選醫療機構才能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對於醫學美容之內容有相關疑問,可上衛生局網站查詢醫療美容專區相關規範,網址為http://www.health.gov.tw/Default.aspx?tabid=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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