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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購化粧品 應謹守「1不2要」原則

選購化粧品 應謹守「1不2要」原則#化粧品

(優活健康網記者談雍雍/綜合報導)據美國消費者保護團體發現,部分清潔類化粧品含有微量「1,4-二氧六圜」,在高劑量動物餵食中,發現與癌症發生有關,1,4-二氧六圜(1,4-Dioxane)是種存在化粧品的微量污染物,主要是化粧品製程中添加發泡劑、乳化劑、溶劑伴隨產生的副產品,在高劑量的動物餵食中,與癌症發生有關聯性。 若長期大量接觸「1,4-二氧六圜」,會有食慾減退、噁心、嘔吐等症狀,嚴重時可能會有下腹和背部疼痛、肝腎損傷等狀況。行政院衛生署已於九十四年公告不得添加於化粧品,但由於所需原料或技術上無法避免,九十八年公告殘留量不得超過一百ppm。業者經抽驗殘留量超過一百ppm,將要求改善,若不改進,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南投縣政府衛生局呼籲民眾選購化粧品時,應謹守「1不2要」原則,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

腳丫子的保養品安全合格嗎?

腳丫子的保養品安全合格嗎?#化粧品

隨著化粧美容產品的推陳出新,只有「面膜」顧面子還不夠,還要「足膜」寶貝腳丫子才夠靚!然而要達到美化腳部肌膚的效果,就得要「酸性」刺激成分來溶解老廢角質才成,因此;產品所含的成分是否安全?符合規定?值得消費者多加關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99年9月間,對市售之「足膜化粧品」進行品質檢查,依其成分配方,分別進行pH值、水楊酸、尿素等檢測。為了達到足膜化粧品所標榜的「細緻美足」效果,「溶解粗糙角質」是必要的,因此產品往往添加果酸(如:乳酸,可以保濕、滋潤肌膚、促進表皮更新)、水楊酸(用途:角質軟化劑)或尿素(用途:潤膚、去角質)等酸性、具刺激性的成分,稍有不慎即可能對人體肌膚造成傷害,業者如欲販售相關產品,需依規定配合辦理:含「果酸」的產品:pH值不得低於3.5,因果酸對皮膚容易引起刺激性,故需標示果酸使用之注意事項。若pH值不符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經確認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企業經營者應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含「水楊酸」(限量0.2~2.0%)的產品:屬含藥化粧品,應向行政院衛生署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或製造,業者如擅自輸入或製造屬含藥化粧品之足膜,將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16條之規定,並依同條例第27條之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化粧品外盒包裝或容器必需顯著標示「產品名稱」,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應標示「製造廠名稱、地址(國產者)」、「進口商名稱、地址(輸入者)」、「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者)」等9項於外盒包裝上。除此之外;一般化粧品不得有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之宣稱或成分標示不實及未標示果酸注意事項。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之規定,化粧品標示如涉及誇大宣稱或有標示不全之情節,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再次呼籲消費大眾,在使用足膜產品的同時,更要「步步為營」的留心足膜化粧品的衛生安全,選購化粧品時,應謹守「一不二要」原則:「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民眾如有發現疑似違規之化粧品,可撥打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撥打02-27208889)轉71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以上訊息刊登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延伸閱讀「產品相關成分之衛生規範表格」:http://www.uho.com.tw/beauty.asp?aid=9833

高「汞」化粧品 消費者要當心!!

高「汞」化粧品 消費者要當心!!#化粧品

台北市衛生局提醒消費者,購買時應留意產品相關資訊,遵守「二不一要」原則:「不購買來源不明產品、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避免使用到含有禁用成分,且危害健康之化粧品。衛生局並說明,含「重金屬汞」之化粧品於初期使用時,雖有美白效果,但使用後會讓皮膚色素沉著,產生棕、褐色斑點,甚至會伴隨發炎、脫皮等副作用,且會累積在體內,嚴重則導致腎病變及汞中毒等嚴重的健康危害,在國內早於民國72年即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即便因化粧品製程中之原料或其他等因素(且技術上無法排除),致含自然殘留微量之重金屬汞,其殘留量亦不得超過1ppm;另Chloroacetamide(氯乙醯胺)為防腐劑,行政院衛生署於94年即公告禁止使用於化粧品中,如使用接觸於皮膚,會造成肌膚有刺激、不適的感覺,依據物質安全資料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氯乙醯胺對肺部、生殖系統、上呼吸道均有毒害,長期接觸將對特定器官造成傷害。此兩類含有禁用成分之化粧品已涉屬「妨害衛生之物品」,足以損害人體健康,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27條,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再次呼籲消費大眾,在愛美之餘,也要注意化粧品的品質與衛生安全,購買化粧品時,應慎選來源清楚、標示完整的產品,謹守「二不一要」原則,民眾如有發現以上產品或其他疑似不法之化粧品,可撥打市民熱線1999(撥打1999熱線以市話費率計費,外縣市民眾撥打02-27208889)轉71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以上訊息刊登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

選購化粧品 勿信「花言巧言」

選購化粧品 勿信「花言巧言」#化粧品

愛美是女人的天性,令人不惜花費購買各種化粧品來打扮自己,就是想擁有美麗的臉龐,消費者該如何辨別市面上琳瑯滿目的化粧品廣告呢?基於化粧品廣告「先審後刊」制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法在第一線審查廣告,為消費者把關,而行政院衛生署為使化粧品廣告在宣播時有所依循,同時讓民眾能清楚辨識,於98年1月22日以令明訂「化粧品宣稱詞句及不適當詞句」,並自98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依據化粧品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化粧品於法規上的定義,係指施用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故超乎化粧品範疇的廣告字眼,如涉及療效(如:瘦身等),均屬不適當詞句,特別呼籲業者應依循規定,以提供消費者正確的廣告資訊。此外;化粧品業者如未依規定事先送審及刊播核可之廣告詞句,將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化粧品透過報章雜誌、電視購物、廣播電台等多元管道廣告促銷,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消費者,選購化粧品,應該記得『一不二要』原則:「不」要輕信誇大療效的產品、「要」購買來源清楚的產品、「要」選擇有中文完整標示的產品。同時,購買前應理性『停』下腳步,勿衝動購買;『看』清楚化粧品廣告是否有刊登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的字號(如:北市衛粧廣字第09800000號),另夏天最常用的防曬產品,屬含藥化粧品,在購買時要辨識許可證字號(如:「衛署妝輸字第○○○○○○號」-國外產品或「衛署妝製字第○○○○○○號」-國產含藥化粧品)。此外;廣告字號亦可上北市衛生局網站/申辦業務/藥物、化粧品廣告系統(http://subsys.health.gov.tw/mc/)查詢,同時『仔細看看』或『仔細聽聽』廣告內容是否有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化粧品宣稱詞句及不適當詞句」中的不適當詞句,像是宣稱誇大不實(如:一天解決痘疤、粉刺、避免稀疏、減少落髮、預防掉髮)或醫療效能(如:消脂、減重、減肥、排除/出體內毒素等),才能不被這眼花撩亂的廣告所迷惑。消費者有任何問題,可電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藥物食品服務專線:2720-8777;如業者申請化粧品廣告問題,可電洽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以市話費率計算,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90。以上相關資訊,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參考。

違規市售化粧品 將近五成誇大療效

違規市售化粧品 將近五成誇大療效#化粧品

市面上的化粧美容保養產品五花八門,宣稱可以「活化細胞、促進膠原增生」、「美白、隔離紫外線的侵害」、「消炎鎮靜、抗紅」等看似效果極佳、聳動誘人的廣告宣稱,真的能讓消費者在使用後,達到名符其實的美麗效果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市民消費權益,公布97年下半年度化粧品標示稽查結果,總計檢查6,686件產品,違規107件。不符規定產品中以「誇大療效」者最多,高達42件(39.3%),其次「標示不全與誇大療效」產品有33件(30.8%),另單純產品標示不全有27件(25.2%),其他違規者5件。以上違規之產品屬臺北市業者販售的有49件(45.8%),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已依法處分,其餘屬外縣市業者販售的有58件,已移請當地衛生機關依權責辦理。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化粧品外盒包裝及容器均需顯著標示「產品名稱」,而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時,應標示「製造廠名稱、地址(國產者)」、「進口商名稱、地址(輸入者)」、「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經指定公告者)」、「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者)」等九項於外盒包裝上,若無外盒包裝者,則應標示於容器上。衛生局強調,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不得有涉及誇張、不實及療效之宣稱,化粧品之標示如涉及上述宣稱,違者將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28條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再次提醒民眾,為維護自己的消費安全及權益,應慎選來源清楚、標示完整的產品,對促銷宣稱神奇、快速有療效之產品不要輕信,以免花錢又傷身,消費者如有疑問可撥打市民熱線1999(撥打1999熱線以市話費率計費,外縣市民眾撥打02-27208889)轉71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以上訊息刊登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http://www.health.gov.tw )。

注意產品批號 聰明管理保養品

注意產品批號 聰明管理保養品#化粧品

日前台北市衛生局至各大專櫃突擊檢查其陳列之化粧保養試用品、贈品等,結果發現某些專櫃提供民眾試用的化粧品未標示批號或製造日期,僅標示開封日期或批號,衛生局已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業者立即下架改善,否則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150萬元的罰鍰。衛生局表示,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市售化粧品及試用品等「批號」或「出廠日期」僅須擇一標示,然基於維護消費者知的權益,業者最好能主動告知產品批號所代表之生產日期或有效期限,以利民眾辨識並能減少消費紛爭;另外,也建議消費者可建立自己的「保養品使用手冊」,在裡面可清楚的註明購買日、開封日、產品有效期限及購買金額,一舉如得的管理肌膚健康與荷包。為提升民眾更安全優質的消費環境,衛生局將會持續加強稽查,同時也提醒民眾,為維護自己的消費安全及權益,應慎選標示完整的產品,勿購買來源不明、標示不清或宣稱神奇療效之產品。消費者如有疑問,也可洽詢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市民直撥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分機7105),直接反映心聲或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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