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婦女公開哺乳 小心被罰錢

妨礙婦女公開哺乳 小心被罰錢

2011/12/17(2022/3/15 18:34更新)

為了鼓勵媽媽哺餵母乳,政府從去年11月24日公佈實施「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讓媽媽們可以大大方方在公共場所百貨公司、政府機關、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量販店等場所,開心的餵小貝比喝母奶,不用再擔心遭到驅離、或路人異樣眼光。(圖取自台中縣衛生局)

這次法條特別針對公共場所需要設置哺乳室、及集乳室,只要是符合面積500平方公尺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是服務場所、面積1000平方公尺的鐵路車站、航空站和捷運交會轉乘站、面積1萬平方公尺的百貨公司、量販店等,都必需要依法設置哺、集乳室。

尤其民眾看見有媽媽在哺餵母乳時,也不能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公開哺乳,遭檢舉民眾衛生局將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八條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黃美娜表示,為了營造友善母嬰親善環境,希望公共場所踴躍設置哺(集)乳室,讓大家共同來支持及鼓勵哺餵母乳的媽媽,能在公共場所自由自在親自哺育母乳,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母乳哺育服務專線04-25267039或洽各區衛生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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