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終「少一步」家人病床前大打出手! 醫嘆:先做「這動作」能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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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上許多家庭面對家人離世前,總會產生紛爭、衝突,甚至破壞家人彼此的感情,淡水馬偕紀念醫院安寧病房主任、放射腫瘤科資深主治醫師嚴從毓表示,若患者能提前「預立醫療決定」,以上問題就能有機會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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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預立醫療決定」?
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AD)是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所誕生的制度,人們藉由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預先表達當自己處於疾病末期、永久昏迷等「特定臨床條件」時,有無接受「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或流體餵養」的意願。
嚴從毓表示,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的保障之下,任何人對自己的臨終都可以書面完成意思表達,不只是癌症末期病人才需要面對的課題,「因為意外與明天不知道哪一個會先到?」
嚴從毓舉例,一名90歲老嫗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由於女兒非家中主要決策者,當下也聯絡不上其他家屬,於是自行決定進行急救手續,插管、電擊、壓胸後送到加護病房。然而,家屬陸續抵達醫院後才表示,病人曾經表示不要急救,但缺乏書面證明也沒有留下任何相關的資料,所幸病人在加護病房內短暫清醒,並明確表達自己臨終時的醫療選擇,才讓家屬解決誤會。
淡水馬偕紀念醫院腫瘤內科病房護理長吳秀春也表示,臨床上看到不少家庭在面對家人臨終時亂了手腳,因為情感的拉扯與未曾得知病人的意願,常見家屬惡言相向甚至大打出手,醫療團隊除了要勸架還得安撫其他家屬,直到病人危急的時刻家屬都還沒有定論,也只能為病人插管,裝上維生儀器,但往往病人經歷一番折騰之後仍舊無力回天,家人間的隔閡已難以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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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代表放棄急救?
目前台灣不施行急救(心肺復甦術)的決策,多數是在病人疾病末期時才會討論並做出決定,但根據統計,平均仍只有17.95%由病人親自簽署不急救意願書。
不少人擔心,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是否就代表放棄急救?事實上,根據台灣生命教育學會「病人自主研究中心」解釋,簽署後的意義是:
- 不代表放棄急救:當發生醫療狀況送醫時,醫院或醫師依法有履行急救義務,而且不得無故拖延,醫生不急救反而違法。
- 簽署後需評估: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後,必須經過專科醫師、醫療團隊照會評估,確認符合法定5款「特定臨床條件」才可執行,需尊重並依病人本人簽署的預立醫療決定進行。
- 尊重病人醫療自主:預立醫療決定尊重病人的自主性,並針對5種臨床條件的醫療處置,決定實施或不實施的內容,以及實施的期間長短,不必擔心簽了預立醫療決定後會被放棄急救。
嚴從毓指出,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的保障之下,不只是癌症末期病人,任何人對自己的臨終議題都可以用書面簽立,但是要注意的是,預立醫療決定一定要由本人親自簽署才具有效力。
淡水馬偕醫院護理人員特別製作「急救實境說明」工具,包括手冊、急救紙娃娃都有,並拍攝成「平靜安詳如我願」影片,讓病人及家屬更清楚急救的措施與過程,希望做出最佳決策,減少非預期性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