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市售包裝食品標示」 為健康把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發布98年上半年至轄內各公、私立醫院委外設置之臨時攤商、瘦身美容業、食品行等地點,進行「市售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標示查核結果,總計檢查685種品項(5,542件次產品),共查獲15項產品標示不符規定(不合格2.19%),其中5件為該市業者,已依程序進行調查,另10件為外縣市業者,已移請所轄衛生局依權責辦理。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本次市售包裝食品標示檢查專案,特著重於各公、私立醫院臨時攤位(如:員工消費合作社)、瘦身美容業及食品行等販售場所,查核產品包括:糖果、餅乾、巧克力等休閒食品,及肉乾、茶葉、飲料、膠囊、錠狀、粳粽油(食品添加物)等685種品項,本專案查獲之15項標示不符規定產品,總違規項目計27件次,以「營養標示不符」佔18件次(66.67%)最多,違規情形包括:外包裝有營養宣稱,但從標示中看不到所宣稱之營養素及含量,或營養素含量未達宣稱含量、營養標示格式不符、營養素含量單位錯誤、未標示「飽和脂肪及反式脂肪」、「無營養標示」及營養素含量計算錯誤。標示不全者計5件次(18.52%)其違規情形為未標示「食品」字樣、食品添加物未同時標示用途名稱,及「多食無益」字樣。此外;標示誇大不實、易生誤解計4件次(14.81%)。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以上違規情形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17條第1、2項之規定);標示涉誇大不實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且違規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行政院衛生署於90年9月10日公告「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及「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自民國91年9月1日起(以產品在工廠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實施,並逐年公告,96年5月24日公告「市售包裝冷凍食品、食用調味料類食品及其他完整包裝之食品,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應標示營養之成分及含量。」,因此所有包裝食品皆需標示營養標示,其目的在為食品之產品品質及消費權益把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消費者選購包裝食品時一定要認清「食品標示」、「營養標示」,同時呼籲業者有責任提供正確標示之產品供消費者選購,並提醒各醫院或機構對於委外設置攤商應善盡管理督導責任,如契約簽立、要求業者自主管理、產品主動送驗或廠商提供查驗合格報告、標示及廣告應符合相關規定。
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撥打1999熱線以市話費率計算,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89。以上稽查結果,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