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求安全避免危害無醫師處方箋切勿販賣或購買處方藥
2010/2/10(2022/3/15 18:26更新)
注意!請多看一眼,藥品外盒「處方藥」、「指示藥」或「成藥」之標示! 依據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需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且「藥害救濟法」第4條規定,「因正當使用合法藥品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故民眾需持醫師處方箋至藥局,經藥事人員調劑後方可合法取得醫師處方藥。倘藥局未依據醫師處方箋擅自販售處方藥,經查證屬實,將依據違反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於97、98年辦理藥局(商)稽查分別為2,272及2,133家次,並將無處方販售處方藥列為重點加強稽查。再次提醒民眾,若身體不適,應先就醫,經醫師進行專業診斷後開立處方,再將處方箋交付藥師調劑,切勿自行購買,以免受傷害又求償無門,後悔莫及。衛生局呼籲藥局不得無處方擅自販售處方藥品,若經查獲依法處分外,如造成消費者重大傷害,另應負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
民眾如發現有藥局未依規定違規販售處方藥情事,請儘速向衛生局舉發【台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93】,以上訊息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及市民健康網(http://www.healthcity.net.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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