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煙菸品」含有致癌風險 美國菸商挑戰台灣法律

「無煙菸品」含有致癌風險 美國菸商挑戰台灣法律

2010/7/4(2022/3/15 19:59更新)

美國第二大菸商雷諾士菸草公司頻頻主動找媒體宣傳在台灣推出的「口溶菸品」,先宣稱是無煙減害的菸品,誤導吸菸者可以在禁菸的公共場所使用該菸品,今更發表聲明表示其非傳統菸品,包裝與重量不適用台灣的菸害防制法。董氏基金會呼籲,面對菸商一再違反與曲解菸害防制法,且誤導大眾的做法,政府應積極防止戒菸的民眾受到誤導及鼓勵而重拾菸品,且對菸商的違法行為務必嚴懲制止,以確實維護國人健康。

董氏基金會首先強調,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署的報告指出,無煙菸草製品內含至少30種的致癌物質;美國及亞洲的調查發現,使用以口含吸收或鼻腔吸入的無煙菸品,罹患口腔癌的風險是不吸菸者的2.6倍,罹患胰臟和食道癌的風險則是1.6倍;換言之,「有煙菸品」與「無煙菸品」同樣都有高度致癌的風險!

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姚思遠表示,雷諾士菸草公司不只是在台灣推出口溶菸品,還違反多項台灣的菸害防制法規定,先是在菸盒上黏貼可撕式的宣傳單張,遭地方主管機關處罰500萬元在案,現在又推出系列小包裝的菸品,明顯違反菸害防制法第5條第3款規定,「禁止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依同法第23條規定,應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第5條僅明確將雪茄排除,並非菸商宣稱的口溶菸的包裝與重量等不適用菸害防制法。

董氏基金會強調: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指導,推動無菸環境政策是有效降低吸菸人口的方法,換句話說,就是要減少可以使用菸品的環境,大家才能漸漸脫離菸品的控制與毒害。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台灣的菸害防制法第2條明確指出,「吸菸」係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就是規範「有煙菸品」或「無煙菸品」都不得在禁菸場所使用,這不但是要減少二手菸害,也是要進而減少大家接觸菸品的機會。

事實上,「吸『食』」就包括「含用」的概念,是相同的菸品使用行為。如今菸商卻大玩文字遊戲,明顯是在扭曲挑戰台灣的法律,目的無他,就是為了要能繼續用有毒菸品謀取暴利而已。

高雄榮總家醫科醫師薛光傑指出,世上沒有安全的菸品,且「無煙菸品」就是菸品,就有致癌風險,它不是尼古丁替代療法。要降低菸品對身體健康的危害,唯有「戒菸」並避免使用所有菸草製品!

董氏最後呼籲,政府應積極防止戒菸的民眾受到誤導及鼓勵而重拾菸品,且對菸商的違法行為務必嚴懲制止,以確實維護國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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