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

大統油品拒不下架 最高可罰3百萬元

大統油品拒不下架 最高可罰3百萬元#食品衛生管理法

(優活健康網記者陳靜梅/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已全面清查大統油品,並要求業者及各通路盡速下架,若通路業者有應下架而未下架產品,一旦發現將進一步釐清是大統公司未盡告知義務,或通路業者未盡到下架義務,若經衛生局通知仍拒下架者,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2項,處新台幣3萬-300萬不等的罰鍰。此外,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共計有19家團膳業者參與,服務194所國中小學,透過平台可查詢9730項食材,經台北市衛生局派員稽查結果,確認學校午餐皆無使用大統油品與平台登錄資料相符。截至目前為止,台北市衛生局共稽查101家業者,包括賣場及小吃店,下架78項產品共12萬7109件大統油品,最新即時訊息可於網頁(http://www.health.gov.tw)之「油品專區」查詢。若發現未下架之油品 民眾可主動告知台北市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慎選合格原料來源,以維護消費者食用安全及自身權益,而民眾也可持發票、產品至原銷售通路業者辦理退換貨;若發現大統問題油品仍於架上販售,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02-2720-8777或市民熱線1999,衛生局將立即派員下架查察封存違規產品。

食品衛生管理法新增 加強輸入食品管理

食品衛生管理法新增 加強輸入食品管理#食品衛生管理法

(優活健康網新聞部/綜合報導)近來,台灣食品紛紛爆出問題,引起全台民眾人心惶惶!因此,「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此次重要的變革之ㄧ就是新增「食品輸入管理」專章,將現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內部分條文,明列於食管法,以達到依法行政法律授權的原則,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業者及早因應。食品業者輸入產品時應依規定應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對於食品業者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資訊不實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暫停受理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之查驗申請。此外,符合規定之產品,得免予輸入查驗,然如輸入後,業者再行販售者,則將被處以免予輸入食品查驗暫停申請一年之處分。輸入產品性質或邊境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時,可依法申請具結先行放行。經審查後,必要時業者必須繳納保證金後才能具結先行放行,並 將產品存於特定地點。如違法擅自移動、啟用或販賣者,或存放地點與實際不符者,除沒收保證金外,一年內,暫停該食品業者具結保管之申請,擅自販賣者,並得處販賣價格一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對於安全風險程度較高產品,得於產品輸入前,實施系統性查核,且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時,可派員至境外進行調查,以維護國人健康。此外,如果發生重大食品安全衛生事件或輸入查驗不合格情況嚴重時,對於特定業者、產地或產品得依法予以停止其查驗申請。

食藥局:市售雞蛋衛生標準須符食品衛生管理法

食藥局:市售雞蛋衛生標準須符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

(優活健康網新聞部/綜合報導)針對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102年1月7日發布『披上「營養」外衣 價碼翻倍─市售雞蛋微生物、藥物殘留和硒含量檢驗』之新聞資料,食品藥物局在8日重申市售生鮮蛋品之標示及衛生標準,須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市售生鮮蛋品販售時包裝型態係屬「散裝食品」,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規定及101年9月6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822號公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具有公司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之散裝蛋品,須強制標示其品名及蛋品原產地。另依據101年8月9日署授食字第1011301385號公告修正「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規定,完整包裝之生鮮水果、蔬菜、家畜、家禽和水產品,如未有營養宣稱者,無須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市售雞蛋須符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規定,依農政機關規定氟甲磺氯黴素不得用於蛋雞,且依「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規定,雞蛋中不得檢出。如經查獲不符合規定者,衛生機關會命其下架回收,不合格產品之檢驗結果並將通知農政機關,由地方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畜養供應來源,依法進行後續處理。衛生機關將持續針對市售雞蛋之標示及衛生標準進行查核及抽驗,加強市售雞蛋之安全把關,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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