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並提供哺育母乳之婦女無障礙哺乳環境,99年11月24日公布實施「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並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法定之公共場所必須完成設置。本條例相關「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也於100年5月11日經行政院衛生署發布施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表示,轄區內機構於本月23日前未完成設置、設置而無明顯標示或不符標準者,將依法處罰新臺幣四千元以上到三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若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將依法處罰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預計於16日下午2時辦理「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說明,邀請衛生局保健科婦幼保健股長徐子欣在陽明市政大樓陽明大禮堂演講,歡迎各界踴躍參加。※活動訊息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提供台灣將進入「超高齡社會」! 老年人照護不可忽視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aid=13490&HN_Yr=0&HN_Mon=0心臟病患自己救自己 幹細胞療法新突破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aid=13488&HN_Yr=0&HN_Mon=0吃綠藻補身卻換來洗腎 血液變綠色嚇壞醫師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aid=13489&HN_Yr=0&HN_Mon=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