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學者多數認為癲癇與犯罪有密切關係,龍布隆索(Lombroso)是最早強調犯罪與癲癇有密切關係的學者。但後來的一些研究並不支持這樣的論點。在各國的監獄、醫院住院的病人等樣本資料研究結果顯示,癲癇患者與暴力犯罪並無特別密切關係。高雄凱旋醫院成人精神科醫師王富強表示,其結果似乎是癲癇病人的犯罪率較一般人高,然其實可能並非如此,癲癇與監獄的關係是相當複雜的,有多個原因可以解釋為何受刑人的癲癇比率增高:腦功能異常可能會引發癲癇,但本身可能也會導致行為疾患。 雖然很多人已經不相信「癲癇病人較有反社會的行為方式」,但態度上卻非如此。 癲癇病人總是較一般人更可能會被安置於相同的機構中。 癲癇患者的低自尊,與遭社會排拒有關,也許是反社會行為的預兆。 行為疾患也許會導致發生腦傷的意外,而引發癲癇發作。 癲癇病人罹患精神病的危險較高,這些精神異常有時可能會導致反社會行為,尤其是小竊盜罪或損害財物的犯罪。 不良的環境可能導致癲癇和反社會行為。有研究顯示,癲癇於監獄與低社經社區的盛行率相同。另有研究發現,母親的照顧、與兒時的生活環境品質、及產生癲癇發作的可能性,三者之間存有關係。此外,癲癇本身的定義在不同的研究者因所研究的群體不同而有不同的定義,也可能是其原因之一。王富強說明,1986年,Treiman廣泛地回顧癲癇與暴力關係的研究而獲得的結論認為,癲癇患者也許較一般人有暴力發生,此可能由於相關的腦傷或不利的社會因素,並非直接因癲癇本身。事實上,癲癇在某些個案很有可能是引致反社會行為的原因,但是此關係在癲癇病人並不普遍,而且在癲癇發作時犯罪也是很少見的。王富強解釋,癲癇引發的意識障礙有多種狀況,其中可能會發生犯罪行為的有癲癇性自動症、微明狀態、癲癇後狀態三種情狀。癲癇患者發生暴力行為時,在醫學及法學上必須考慮其犯行是否與癲癇的發作有關係。如果有關係,就得進一步探討犯罪是癲癇發作的一部份,或是發作前後特殊狀態的行為。若犯罪行為並非癲癇本身直接誘發,則須考慮是否伴有精神病、憂鬱狀態、或其他精神異常狀態。需要考慮這麼多的原因,是因為和刑責能力有關。王富強強調,癲癇發作中或發作後,呈現明顯意識障礙的混亂狀態下而使認知及現實判斷能力極度受損而發生的犯罪行為;或癲癇合併精神病者,若其犯罪行為直接受精神病症狀控制而發生者,上述情形應認為無刑責能力,亦即法律上所謂之「心神喪失」的程度。與癲癇有關或因癲癇常發作,導致意識障礙使得認知及現實判斷能力明顯受損;或癲癇合併精神病者,其犯罪行為受精神病症狀影響而發生者,上述情形應視為只有部份刑責能力,亦即法律上所謂之「精神耗弱」的程度。延伸閱讀「癲癇引發的意識障礙多種狀況說明」:http://www.uho.com.tw/sick.asp?aid=10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