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因一名亞東醫院醫師疏忽,忘了記載病患所過敏的藥物,導致患者心律不整、產生過敏性休克,不治死亡,這起醫療疏失的醫師也遭到起訴,不過無辜的病患就這樣去世,讓家屬難過得無法接受事實,昨天衛生署特別提醒民眾,萬一發生嚴重藥物過敏導致住院、殘障或死亡,民眾不需自認倒楣,也不必動輒興訟,可向政府申請藥害救濟。衛生署說明,自推動藥害救濟法立法施行已經13年了,是世界上少數建立此一制度的國家之一,立法初衷就是為了讓正當使用合法藥物的民眾,在遭受藥害時不需經過曠日廢時的訴訟,就能獲得及時救濟。13年來總共救濟過735位受害者,救濟金額近新台幣2億5千萬,許多遭受藥害的家庭因而受惠,也化解不少可能的醫療訴訟。在獲得救濟金給付的案件中,有超過七成是肇因於各種不同的藥物「過敏」。所謂的藥物過敏是指服用、塗抹或注射藥物後,引發身體出現免疫性的抗拒反應,絕大多數是輕微症狀如皮膚癢、紅疹等;亦可能出現極少數因藥物過敏引起休克、皮膚潰爛、肝炎,甚而導致死亡的嚴重案例。嚴重藥物過敏屬於「藥害」的一種,在無人為過失或故意情況下,我國有「藥害救濟制度」予以保障。食品藥物管理局也提醒民眾,如果懷疑自己出現過敏症狀,最好立即就醫,及早處置,若有藥物過敏史,務必記下藥名,日後就醫時應主動告知醫師,醫療人員處方時亦應提醒患者可能的副作用或過敏症狀,並告知因應方式,而當民眾因為正當使用合法藥物發生不良反應,導致嚴重疾病、障礙或死亡等情形,可檢附資料向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藥害救濟申請,經衛生署審議通過即可獲救濟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