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活健康網實習記者謝劭廷/綜合報導)個人資料保護法除第6條及54條外,其他已於101年10月1日公布施行。衛生局對此特別定於今23日,辦理與18鄉鎮衛生所人員的個資法教育訓練宣導,讓局、所人員對個資法有更深一層認識,以因應個資法施行後,該注意事項,以免有違法之虞。衛生局局長羅財樟表示,近年來電話詐騙集團橫行,媒體報導受害者聲淚涕下、垃圾廣告充斥信箱等現象,都是個人資料未保護好之後遺症。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人員影響更是深遠,若未做好此項工作而造成民眾的困擾甚至損失,將受民事、刑事責任,不可不慎。依據個資法第17條,公務機關應將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等事項公開。即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保有民眾個人之相關資料,如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等,必須依規定辦理公開義務,讓民眾知道保有之理由、用途,否則爾後將民眾個資洩漏,將負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