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法制局

競爭激烈!消費者保護藝文競賽結果出爐

競爭激烈!消費者保護藝文競賽結果出爐#新北市法制局

(優活健康網新聞部/綜合報導)為深根落實消費者保護教育,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與教育局於11月15日共同辦理「101年度消費者保護藝文尖兵競賽」,在本市轄區內各公私立國、高中師生踴躍參與下,收到許多表現優異的藝文作品。經過專業之高中美術教師、國文老師、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本府消費者保護官逐一檢視作品並再三討論後,終於評選出本次藝文類、作文類、消保大會考各項競賽及團體獎之得獎者。法制局表示,本次藝文類國中組共計60件漫畫作品,高中組則有24件海報作品,作文類國中組57位學生參賽,高中組則有26位學生參賽,消保大會考則共計有102位師生參賽。評審老師表示藝文類及作文類競賽作品在藝術及文學的表現技巧及對消費者保護法的認知上,都有相當程度的水準,漫畫及海報不乏多件頗具創意的作品,尤其作文以「如果我是消保官」為題,評審老師表示本次得獎作品皆能思慮清晰、理路分明的表達出對消保官職權的正確認識,且能合宜的書寫自己所知所見的消費議題。本次競賽於藝文類國中組增列3名佳作、作文類國中組及高中組各增列2名及1名佳作;而消保大會考則透過是非、選擇及問答等題型,考驗參賽師生對消費者保護法規及政策的瞭解程度碩。法制局除公布得獎名單外,希望參賽師生及一般市民都能獲得正確的消費者保護知識,未來也預計將得獎的藝文作品公開展示,除了表揚本次得獎的參賽者,也希望透過生動活潑有趣的方式,讓更多市民對消費者保護法有進一步認識,共同營造一個知法守法的社會環境。

新北市便民服務 訴願業務可視訊進行

新北市便民服務 訴願業務可視訊進行#新北市法制局

(優活健康網新聞部/綜合報導)網路時代來臨,越來越多案件能夠透過網路進行處理,快速又便利!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表示,為能擴大網路便民服務,有關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進行,除提供線上閱覽卷宗、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申請之服務外,另為擴大人民參與訴願程序,積極落實訴願當事人程序正義保障,規劃10個地區的公所提供數位化視訊陳述意見服務,可望減少民眾舟車勞頓之苦,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表示,新北市政府現已完成規劃新北市市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烏來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萬里區、石門區、三芝區等十個地區,提起訴願民眾申請數位化(視訊)陳述意見之服務。民眾可利用協辦機關深坑區公所、石碇區公所、坪林區公所、烏來區公所、平溪區公所、雙溪區公所、貢寮區公所、萬里區公所、石門區公所、三芝區公所現有之電腦及網路科技,並搭配法制局建置於上述區公所的數位化視訊設備,提供迅速、便利之網路服務,以減少當事人舟車勞頓,節省當事人往返交通時間,進而擴大網路便民服務。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表示,本視訊系統已於11月14日測試良好,即日起實施,歡迎有需要民眾多加利用,相關使用及流程資訊可上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網站查詢。

消保尖兵藝文競賽 廿日揭曉得獎結果

消保尖兵藝文競賽 廿日揭曉得獎結果#新北市法制局

(優活健康網新聞部/綜合報導)為了落實消費者保護教育,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與教育局本(15)日針對轄區內各公私立國、高中師生舉辦關於消保議題之作文、海報、漫畫及消保大會考等藝文競賽,盼能藉由消保尖兵的選拔,將消費者保護知識向下紮根,提升校園對於消保教育的重視。本次藝文競賽在新北市三民高中舉行,得獎名單預計於11月20公布,並擇期舉辦頒獎典禮。法制局表示,本次藝文競賽主題為「消費者保護」,分別由國中學生以漫畫形式、高中學生以「海報」形式參賽。本次共收到88位同學的作品,將由專業評審老師於現場進行評審;作文類競賽共計87位國、高中學生參賽,以「如果我是消保官」為題就消費者保護理念撰文發揮。此外,消保大會考則由國、高中學生及教師共103位參加,會考題目包含消費者保護法令、政策、新聞資料及案例,題型包括是非題、選擇題及消費者保護口號或標語創作,希望提高學校師生們的消費者保護觀念。法制局表示,藝文類及作文類將依組別評選出前三名及佳作五名,消保大會考則評選出前三名,並視整體表現評選出團體獎前三名學校。得獎名單預計於11月20日公布,並將另行擇期舉辦頒獎典禮,以表揚消保藝文尖兵競賽之得獎者。

保障消費者 電話行銷業者應錄音

保障消費者 電話行銷業者應錄音#新北市法制局

(優活健康網新聞部/綜合報導)若遇到業者利用電話推銷業務,並表明將提供特惠商品或贈品,結果寄來的物品卻不像電話中所言,最後消費者發現電話訪談內容完全沒有錄音,是否權益就因此受損了呢?新北市潘先生日前透過電話接受某電信業者經銷商門號續約的邀約,業者表示會贈送平板電腦一台,結果最後只得到手機一支,潘先生憤而向消保官投訴。對此,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表示,業者利用電話行銷推展業務,必須將電話行銷的過程,自通話之初就開始錄音,直到電話中完成契約約定為止,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新北市法制局指出,消保官在調查檢舉案件時,發現消費者潘先生解讀所接到電信經銷商的行銷電話內容,是以為透過經銷商申辦續約門號時,可以享有經銷商提供的平板電腦。但快遞送來的不但是新門號的申辦書,且被快遞趕著簽名而無暇審閱,嗣後發現送來的物品竟是手機卻非平板電腦,一切都與當時電話中聽到的不同,也跟位於永和區中和路上的業者「門號推廣中心」或「雲端服務體驗推廣中心」在接受調查時的說明不同,關鍵就在業者根本沒有對行銷過程錄音,以致各說各話,損及消費者權益。法制局表示,消保官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7條、第7條之1及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業者應確實將行銷過程自通話開始就進行錄音,並且還要保存錄音資料至少六個月,否則除將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2條第2項規定,連續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外,必要時還會命改善前暫時停止其提供電話行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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