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止性侵害犯罪,保障民眾人身安全是最近社會相當關注的焦點。當看到不幸的案件發生時,國人往往同感憤怒,而且質疑在防制性侵害案件上究竟有哪些機制在保護民眾。其實在86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實施後,在行政、司法及民間團體的共同關注下,性侵害犯罪的社區防治網在過去10幾年的努力已有一定的防範作法。以臺北市為例,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的統計,自86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實施以來,共接受司法系統轉介631位性侵害加害人,其中假釋個案236名(佔37.40%)、緩刑及緩起訴個案209名(佔33.12%)、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個案146名(佔23.14%)、服刑及服役個案40名(佔6.34%)。衛生局並依法通知及強制要求上述曾因犯妨礙到性自主罪判刑確定的加害人,接受由專業精神醫療團隊提供的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如此處遇的目的在於「協助加害人承擔責任、增進認知、有效控制及管理性偏差想法、態度及行為」,加害人在團體治療中也必須自我揭露,面對自己行為偏差的問題,促使個案重新去經營自己的生活方式,以降低再犯率。依據臺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犯罪處遇協會表示,社會大眾對性侵案件難免感到不安,但從歷年來加害人實際處遇個案來看,其中仍有不同的類型,例如兩小無猜型,係因與未成年發生性關係而觸犯法律者,此類個案往往本身也是未成年,對兩性關係懵懂好奇,或者是不清楚法律的成年人,未想到自己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會觸法,其處遇的方向就在加強法律知識及兩性教育,經過輔導教育後也很少有個案再犯。衛生局表示目前安排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已有明確的執行程序,但需要仰賴社區的不同網絡互相緊密合作,例如有一部分加害人在出獄後仍行蹤不定或不配合出席,需要透過警察的協尋及協助通知,以過去兩個月為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就協助尋訪及通知個案進行處遇計16次。進入處遇治療中個案,若無正當理由請假或應到未到,經警察機關再次將通知函送達後仍未到,衛生局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辦理,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對於行方不明個案,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作業規定」第7條規定辦理,再函送地檢署觀護人或警察機關協助提供加害人動態及住居所等相關資料,如警察機關將通知送達後仍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辦理,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施行迄今臺北市計有7位加害人因無故不出席接受處遇而被處以罰鍰。此外,社區防治網絡也透過衛生局每月定期召開1次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會議,評估小組委員均由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檢察官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人員等組成,共同討論及檢視加害人進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的狀況。經評估為高、中高危險再犯個案,則函送警察局婦幼隊加強治安顧慮人口查察。對於假釋、緩刑或緩起訴處分之加害人為第1項處分後,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銷假釋、緩刑或緩起訴。為有效執行無縫接軌,社區防治網絡透過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監獄、地檢署、社政、警政、衛政等單位共同合作,與觀護人及治療師保持密切聯繫,瞭解個案現況,持續監督個案情形,以使民眾對處遇措施更為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