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標示新法實施 桃縣持續輔導店家
2012/9/12(2022/3/15 19:25更新)
(優活健康網記者談雍雍/綜合報導)日前,行政院衛生署已公告增訂牛肌肉中萊克多巴胺之殘留容許量為10 ppb,並公告不同型態的牛肉販售業者皆須依規定標示,即日起,凡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均須依規定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均須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
為確保食品安全無虞,保障消費者權益,提供民眾最明確之資訊,讓民眾可依個人需求自行選擇,桃園縣衛生局表示,已於今年3月起已進行業者、社區宣導,並發出牛肉標示單張逾16,000張。近三週,更以分區逐家輔導方式,全面動員稽查人力,針對包裝、散裝食品,以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加強稽查,以確保民眾飲食健康及選擇的權利。
衛生局呼籲牛肉販賣業者務必依規定清楚標示,將加強稽查並輔導2個月,今年11月6日起若未標示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另若業者所標示之原產地資訊,有涉及不實之情形,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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