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閱讀/「保存期限」保證安全?
2013/5/13(2022/3/15 18:46更新)
專家怎麼說
吳家誠教授:「保存期限」和「食用安全期限」不盡相同,必須清楚兩者的差異,才能保障食用的安全。根據「商品標示法」的規定,有時效性的商品,必須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限。雖然現在大家在食用商品前,幾乎都習慣閱讀標籤,也會注意有效期限,不過要注意「保存期限」,不一定就是「食用安全期限」。
保存期限:指的是商品在「未開封」的情況下,可以放置的時間。比方很多保健食品,包裝上標示保存期限為製造日的2年內,例如民國101年10月製造,可以存放到民國103年10月。但重點是在「沒拆開」的狀況下,可以存放這麼久,一旦開封,食用安全期限就不見得是103年10月。一般來說,開封的保健食品,最好半年內就要吃完。超過半年內沒吃完,內容物雖然不見得就會變質,但效果恐怕不如預期。
保存期限的制定並不隨便,有信譽的大廠,在食品出廠前,會依照產品的特性、殺菌的條件、貯存的方式、貯存的環境、包裝的條件等,進行各項實驗,以測試產品在包裝完整的情況下,可以存放多長的時間。
保存期限,是廠商給消費者的安全背書和保證,實際上,有些產品超過保存期限,也不一定會壞掉。因為不想浪費,而冒險食用過期產品的經驗,相信許多人都曾有過,大部分也以為應該沒事,卻可能造成毒素的累積。為了安全著想,建議還是不要食用超過保存期限的產品,以免因小失大。
(本文編著者/吳家誠)
(摘自/請你跟我這樣過4: 食物安全吃健康/康鑑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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