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臨床試驗?

什麼是臨床試驗?

2008/4/29(2022/3/15 21:28更新)

「醫師,您要我參加臨床試驗,是不是把我當白老鼠?」「醫師要我參加臨床試驗,如果我不參加,醫師會不會不高興,不盡力醫治我的病?」,這是臨床試驗常遇到的問題。臨床試驗也稱為人體試驗或臨床研究,指的是評估藥物或醫療技術對人體效果的方法。

臨床試驗的立法起源於美國,1906年美國國會通過法案防止仿冒食物或藥品的黑心貨上市,1912年美國成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簡稱FDA),目的是要確保食物、藥物、生物產品、及化妝品的安全。

到了1930年末期,發生一種含有硫質的藥物(Sulfanilamide)使用後導致100人死亡的慘痛事件,這個藥物在上市前並未做人體試驗。1938年美國國會通過新的法案,要求新藥上市前需要提出藥物的安全報告;1962年新法更進一步要求新藥除了提出安全性報告外,也需要有療效的報告。

因為新藥需要繁複的安全與療效報告才能取得上市許可,開發一種新藥需費時至少10-12年,投資金額至少都要4-5億美元。國內隨著科技的發達,國際交流日趨密切,也有不少國外藥廠尋求與國內醫院合作藥物臨床試驗的機會,這也表示我們的科技與法規受到國際的肯定。

國內對臨床試驗也有完善的法規保護受試者,規定只有在教學醫院才可以進行,進行人體試驗前需要事先提出研究計畫,由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通過。依據我國「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規定,「人體試驗委員必須至少由五位專業人士組成,包括具備足夠專業知識和經驗的醫療科技人員,及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專家和社會人士等非醫療專業人員」;另醫療法也規定:「教學醫院進行人體試驗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並應取得接受試驗者之同意」。

這些法規目的無非是要研究符合倫理,給參與者更多的安全保障。事實上,美國是全球臨床試驗進行最多的國家,以美國的人權標準,可想而知臨床試驗絕對不是把人當白老鼠,病人有權不參加臨床試驗,並不影響醫療的權益,但對參與者我們更應由衷的感激,畢竟現在的醫學成就,是過去參與臨床試驗者的貢獻,現在的參與者同樣貢獻未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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