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販賣機食品標示不清 業者恐受罰
業者想想利用自動販賣機販售熱食便當、蛋糕、餅乾或現榨果汁等,必須符合食藥署公告的「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包含加水站或夾娃娃機)。
自動販賣機販售的食品應標示事項,且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且以自動販賣機販售的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應依前揭規定辦理標示。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之散裝食品及機台調製食品,應標示項目及方式說明如下:
(1)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8項,以機台調製之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之食品,故得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
(2)有關標示型式與方式,除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且應予固定;其使用標記(標籤)者,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營養食品標示應清楚註明於外包裝
每件包裝食品「營養標示」皆需完整揭露內容物,包括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鈉等八項。也要注意外包裝上是否有標示品名、內容物之名稱、重量、有效日期、食品添加物、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營養標示等資訊。
標示不實 得處以罰鍰
若業者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則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食藥署提醒,民眾在購買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前,應挑選有完整標示業者資訊的販賣機,並仔細看清楚產品標示內容,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