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媽咪必知!懷孕育兒相關福利與補助
(文‧整理/彭曉薇‧實習生曾仕穎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及各縣市政府官方網站)
為了鼓勵人們生育意願,提升台灣的生育率,減緩現今少子化現象,並減輕家庭養育子女經濟負擔,因此各縣市政府針對孕媽咪產前及產後都有提供生育獎勵金、生產給付及育兒津貼等,但各個福利及補助都有其時間限制,因此請務必記得申請,千萬別忽略自己的權利唷!一、孕媽咪孕期福利
‧產檢假:產檢假5日,可彈性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以符合實際產檢需求,為利其彈性運用,受僱者如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亦無不可,若以小時計,「5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5,共計40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安胎假:身體不適,已無法繼續上班,或是已影響到工作績效必須請假。不必離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產假: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產假8星期與產假4星期之產假,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產假應連續計算。
‧陪產假: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5日請假,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二、各縣市生育獎勵金一覽表
請攜帶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0日內在本市戶政事務所辦妥出生登記後,於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申辦,逾期視為放棄。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請領資格: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
3.給付期限:每一子女最長合計發給6個月。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
為之。
Tips:不得重複原則,指同月份同一兒童不重複,並採擇優擇一方式請領。
※原文刊載於2016年06月號《媽媽寶寶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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