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商家販賣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強化「菸害防制法」執法成效,保障青少年及民眾健康權益,於暑假期間結合警察局、商業處等局處加強稽查重點場所,發現連鎖便利超商、雜貨店、檳榔攤等商家,違法販賣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情形驟增。
衛生局說明,稽查重點場所包括青少年經常出入之場所及五大類常見被檢舉場所(依序為:三人以上室內工作場所、餐飲店、購物消費場所、計程車及網咖);至於商家違法販賣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情形驟增,主要原因係為暑假期間,青少年多著便服購買菸品,而店家人員又未請青少年出示證件以確認年齡所致;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違反規定者,將被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衛生局說明「任何人」係包括:販賣菸品場所之業者及從業人員、家人、親友、同儕等,另外「供應菸品」,不單僅指販賣菸品行為,只要是有提供菸品予未滿18歲者之行為,均已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
衛生局呼籲,各販賣菸品場所業者應督促從業人員,加強確認購買菸品者之年齡,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違反受罰;同時也呼籲四大連鎖便利超商業者,應加強門市從業人員菸害防制宣導教育及確認顧客年齡之基本標準作業流程訓練,以杜絕違法販賣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情事。同時也提醒家長們,平時應多關心及注意子女之交友情形及生活狀況,避免他們染上吸菸惡習,以保障青少年健康。
另外衛生局指出,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禁菸場所「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故只要是法令明定之禁菸場所,均不得在場所內設置供吸菸者使用之菸灰缸及其他有關器物,違反者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目前禁菸場所較常見之違規情形為:業者在場所內主動提供吸菸者水杯、盤碟及器皿等物品,以取代菸灰缸,藉此規避法令規定;另外亦有吸菸者自行以場所提供之水杯、盤碟及器皿等物品,作為吸菸使用,如遇此種情形,業者亦應主動勸阻不得漠視,否則雖非出於故意,然仍有過失之處,亦違反法令規定;衛生局提醒,各禁菸場所負責人及管理人應確實遵守相關規定,在場所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另外如在場所內發現有人吸菸時,亦應主動勸阻,以落實營造無菸環境。
對於「菸害防制法」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無菸整合網」(http://subweb.health.gov.tw/Nosmoking)查詢,或撥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付費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