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注意!外籍勞工也需定期健檢,以免受罰
2010/3/12(2022/3/15 18:54更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雇主及外籍勞工仲介業者,外籍勞工務必於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天完成定期健康檢查,且將檢查結果送衛生局備查,以免違法且造成防疫缺口。
邇來發現雇主未依期限提早辦理外籍勞工定期健康檢查案件,經查係民眾接獲勞委會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所發送的簡訊及E-mail通知而提前辦理健檢,為避免健康檢查結果合格,但有時限不符之爭議,衛生局再次提醒民眾,請於規定時限內辦理外籍勞工定期健康檢查,勿因提早健檢致使需重新辦理,造成困擾與不便。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雇主應於丙類人員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並於指定醫院核發健康檢查證明之日起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衛生局申請備查,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而經勞工主管機關依同法第67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辦理外勞定期健檢前,應先查詢最新指定醫院名單(外勞健檢指定醫院查詢網址:http://www.cdc.gov.tw/ct.asp?xItem=2335&ctNode=147&mp=1),以免延誤健檢備查時效,影響到雇主及外勞之權益,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市民當家熱線1999,將有專人為您說明。
你可能還會想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