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霜抽查 近半數產品外包裝不符規定
近年來彩粧最夯的產品「BB霜」,強調具有遮瑕、修飾、潤色、防曬、保溼等多重效果,一瓶搞定(All in one)省時省力又經濟,是愛美者的最愛,但日前經媒體報導產品疑涉違法添加「螢光劑」後,使得消費者人心惶惶。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釐清疑慮以確保消費安全,特進行市售「BB霜」產品抽驗專案,經檢驗結果全數未檢出螢光反應。至於標示檢查結果,則有4成不符規定。
衛生局表示,事實上自然界中某些物質,如:維生素B2、甲殼素等,經過紫外線照射後,也可能產生螢光反應。因此;產品有螢光反應,並不代表有添加「螢光增白劑」,必須進一步檢驗才能確認。根據研究顯示:「螢光增白劑」可能對嬰幼兒或皮膚敏感者產生皮膚過敏的現象,至於是否會對人體產生致癌毒性,尚無定論,目前國際間亦未將「螢光增白劑」列入化粧品禁用成分。為了維護民眾消費健康,行政院衛生署也於95年間公告:「以紙或不織布為載體之面膜化粧品,其載體不得含有可遷移性螢光劑。」,如違反規定,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及第27條之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此抽驗中,衛生局同時對產品外包裝標示進行檢查,結果有4成產品標示不符規定,而最常見的違規情節為「外盒包裝未刊載製造日期或批號」及產品之「全成分」未刊載或被遮蔽等。衛生局表示: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相關公告規定,化粧品外盒包裝及容器均需顯著標示「產品名稱」,而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時,應標示「製造廠名稱、地址(國產者)」、「進口商名稱、地址(輸入者)」、「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經指定公告者)」、「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者)」等6成於外盒包裝上,違者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愛美是人的天性,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經濟繁榮,化粧品種類不斷推陳出新、琳瑯滿目,幾乎成為家家戶戶,男女老少的民生必需品之一,衛生局再次提醒消費大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於購買化粧品時,應遵守「一不二要」原則:「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民眾如有發現疑似違規之化粧品,可撥打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撥打02-27208889)轉71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以上訊息刊登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