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味料推陳出新,你選購的有標示嗎?
2011/1/14(2022/3/15 19:55更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內賣場、超市、一般商店、傳統市場等市民消費購物之主要場所,進行市售調味料產品標示查核,此專案共稽查4,036件產品,其中查獲2件未依規定正確標示, 1件「營養標示」中營養素「鈉」標示為「納」,不符「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之規定,因廠商為外縣市業者,已移請所轄衛生局依權責辦理,另1件內容物標示不明,已由北市衛生局依法處辦。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5月24日衛署食字第0960400468號公告,市售包裝冷凍食品、食用調味料類食品及其他完整包裝之食品,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應標示營養之成分及含量,亦即食用調味料類食品外包裝「營養標示」應詳列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鈉等7項營養素成分及其含量,始符合「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之規定。
另為迎合消費者喜好,調味料產品風味眾多且推陳出新,衛生局呼籲業者應依法盡責提供符合規定之包裝食品標示供消費者選購,民眾在選購調味料時,應檢視外包裝是否依規定標示品名、內容物、食品添加物、廠商資訊、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原產地…等項目,且產品開封後宜儘早食用,並依外包裝標示之保存方式及食用建議存放,以確保食品安全。
以上內容如有食品安全衛生相關問題,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撥打1999熱線免付費,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110。民眾亦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相關訊息(http://www.health.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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