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青少年健康 購買菸品請主動出示證件
2011/10/17(2022/3/15 18:3更新)
為保障青少年健康,菸害防制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給未滿18歲青少年,違者依同法第2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北市衛生局健康管理處游麗惠處長表示,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98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報告顯示,臺北市青少年取得菸品來源以便利商店與超商最高(50.4%),其次依序為雜貨店與傳統商店(22.4%),檳榔攤(13.9%),其他場所(13.3%)。為杜絕青少年取得菸品管道,衛生局已結合警察局加強取締違規業者,並加強向校園周邊商家宣導不得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
然因菸害防制法中並未規範購買菸品者須出示證件,且部分購菸者不易辨識出是否已滿18歲,加上「客人至上」的服務態度,故商家人員要請疑似未滿18歲購菸者出示證件,確實不易執行。因此,民眾如果能主動告知年齡並出示證件,將可降低青少年取得菸品成功率。
游麗惠處長表示,衛生局正規劃製作「買菸三部曲-告知年齡、出示證件、未滿18不買菸」印刷品,將請商家置放於結帳櫃檯附近明顯處,以向購買菸品民眾宣導,希望能獲得大眾支持,一起為青少年健康來努力;另外也呼籲各販賣菸品場所業者應督促從業人員,加強確認購買菸品者的年齡,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違反受罰。同時提醒家長們,平時應多關心及注意子女的交友情形及生活狀況,避免他們染上吸菸惡習,如果發覺子女已有吸菸,也要鼓勵他們及早戒菸,以免影響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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