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住院

男子患精神分裂稱有神力 家屬該如何協助患者?

男子患精神分裂稱有神力 家屬該如何協助患者?#強制住院

黃先生是大學畢業50歲的男性,長期失業,從32歲開始就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不固定地在門診接受藥物治療。過去十年來,他的病情屢次在停藥之後惡化。每次疾病復發的時候他都深信自己沒有精神病,並可獲得諾貝爾獎,認為自己身負重任,要拯救台灣,然後便常因家人阻止其偉大抱負而與家人發生衝突,結果幾乎都是被帶來醫院強制住院治療。最近一次住院則是黃先生在自行停藥兩個月之後,開始認為自己具有神力,要引渡眾生,因此向家人要錢。家人對於上述的情況感到困擾但又莫可奈何,最終受不了,又再將他帶到醫院,並要求醫生強制住院治療。不過在住院過程並不順利,因患者對家屬提出侵占罪的告訴,同時用電話威脅出院後要對他們不利,並不再繼續吃藥。若不讓他出院即是妨礙自由,使得家屬既惶恐又不知如何是好?高雄市凱旋醫院醫師林帥廷表示,上述案例顯示精神病人在疾病症狀影響下,可能會出現諸多嚴重干擾甚或造成病人本身、家屬及他人危險的行為。再者因為這位病人缺乏病識感,不願意配合藥物治療的行為經常導致疾病復發,使得整個疾病治療進程充斥著不規則門診與強制住院之間反覆的循環,沒有辦法達成病情持續穩定,進而導致一連串病人與家屬之間的衝突,衍生出家屬長期照顧病人的問題。像這樣的情況在現實生活當中實在屢見不鮮,顯示過去的精神醫療處理模式仍有待進一步改善之處。林帥廷說明,為了要在社區中提升預防精神疾病的產生,協助病人可以持續留在社區,立法院在民國96年修正的精神衛生法當中加入了有關「強制社區治療」的治療方式,希望可以在病人出院後藉由主動積極性的醫療在社區當中穩定其病情,預防疾病再惡化而住院,方式包括:醫療團隊定期以至少每週為一次的追蹤治療(門診治療、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來持續提供藥物治療、檢驗、心理治療、戒癮治療、社區精神復健、職業訓練與社區福利與救助。針對病人不遵從醫囑,有中斷或不配合治療(之虞),或病情嚴重,可能即將達到強制住院之程度時,得請警察、消防機關協助。林帥廷解釋,由於上述的醫療方式具有相當的強制性,因此被認為可以減少過去因精神科藥物服用不規律而產生之病情不穩定或需要經常住院的現象。另外,在醫療服務的質與量兩方面要求增加的前提下,醫療人員必須要投入比過去居家治療更多的心力來在社區中照顧病人,使病人更有機會回歸社區生活。整體而論,「強制社區治療」是一個具有正向意義的治療方式。林帥廷強調,它保障了病人重返社區的權益,可謂台灣在精神病人治療與人權上的一大突破。雖然目前仍未正式上路,僅於臺北市及高雄市幾家指定強制社區治療機構(例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進行試辦當中,然未來改善病人長期疾病欠穩、功能退化、被留置在醫院等問題,並兼顧維持家庭安寧與社會秩序之成果應當是指日可待。延伸閱讀「完整案例」:http://www.uho.com.tw/sick.asp?aid=9692

為什麼醫院不強制他住院?

為什麼醫院不強制他住院?#強制住院

在現代工商社會的發展中,人與人的互動日益複雜而密切,保障人身自由的同時,必須兼顧維護社會公共安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社區精神科主治醫師陳柏妤表示,精神病病患因為其疾病症狀(例如:幻覺、妄想),會影響其個人現實感及判斷力,在急性發作期可能出現傷害自己或攻擊他人的危險情形或傾向,由於病人本身經常缺乏病識感,又同時是需要被幫助及治療的人,因此每個現代國家都把強制治療的議題歸在法律體系內。陳柏妤指出,我國在精神衛生法中明定「強制住院」的相關辦法。精神衛生法41條規定「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因此「強制住院」必須符合五個要件: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二位以上指定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拒絕接受住院。審查會許可。陳柏妤說,並非每一位被強制送醫的病人都符合強制住院要件;並解釋,首先病人必須被判定符合精神衛生法定義的「嚴重病人」。意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在精神醫學上通常指「精神病」狀態導致的現實感受損,病人經常表現出幻覺、妄想、不合邏輯思考或怪異行為等症狀。因此「嚴重病人」專指的是一種特殊疾病狀態及法律狀態,而非單指病情嚴重度。陳柏妤進一步表示,精神病病患經常被誤解成他們是可怕的犯罪分子,過去研究顯示,精神病患犯罪率比起一般人差不多,而且犯的通常是微罪(例如占據他人物品、闖入私人領域等)。過去媒體報導方式卻經常強化社會對精神病患的污名化與歧視,造成犯罪與精神病的不當固著連結。反觀有些犯罪者由於人格問題、衝動控制差或合併藥酒癮的使用,反而自認或被認定為精神病病患,造成「犯罪不送警察局先送精神科」的奇異現象,實非家庭社會之福。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為保障病患人權,自從民國96年新制精神衛生法重新修訂後,強制住院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會許可,有別於過去只需兩位專科醫師鑑定,經常出現裁判兼球員的爭議。因此,別再要求「醫院」把病患強制住院。延伸閱讀「案例分享」:http://www.uho.com.tw/sick.asp?aid=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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