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醫院不強制他住院?

為什麼醫院不強制他住院?

2010/4/12(2022/3/15 20:0更新)

在現代工商社會的發展中,人與人的互動日益複雜而密切,保障人身自由的同時,必須兼顧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社區精神科主治醫師陳柏妤表示,精神病病患因為其疾病症狀(例如:幻覺、妄想),會影響其個人現實感及判斷力,在急性發作期可能出現傷害自己或攻擊他人的危險情形或傾向,由於病人本身經常缺乏病識感,又同時是需要被幫助及治療的人,因此每個現代國家都把強制治療的議題歸在法律體系內。

陳柏妤指出,我國在精神衛生法中明定「強制住院」的相關辦法。精神衛生法41條規定「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

因此「強制住院」必須符合五個要件:

  1. 嚴重病人。
  2. 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3. 二位以上指定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
  4. 拒絕接受住院。
  5. 審查會許可。

陳柏妤說,並非每一位被強制送醫的病人都符合強制住院要件;並解釋,首先病人必須被判定符合精神衛生法定義的「嚴重病人」。意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在精神醫學上通常指「精神病」狀態導致的現實感受損,病人經常表現出幻覺、妄想、不合邏輯思考或怪異行為等症狀。因此「嚴重病人」專指的是一種特殊疾病狀態及法律狀態,而非單指病情嚴重度。

陳柏妤進一步表示,精神病病患經常被誤解成他們是可怕的犯罪分子,過去研究顯示,精神病患犯罪率比起一般人差不多,而且犯的通常是微罪(例如占據他人物品、闖入私人領域等)。過去媒體報導方式卻經常強化社會對精神病患的污名化與歧視,造成犯罪與精神病的不當固著連結。反觀有些犯罪者由於人格問題、衝動控制差或合併藥酒癮的使用,反而自認或被認定為精神病病患,造成「犯罪不送警察局先送精神科」的奇異現象,實非家庭社會之福。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為保障病患人權,自從民國96年新制精神衛生法重新修訂後,強制住院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會許可,有別於過去只需兩位專科醫師鑑定,經常出現裁判兼球員的爭議。因此,別再要求「醫院」把病患強制住院。

延伸閱讀「案例分享」:http://www.uho.com.tw/sick.asp?aid=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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