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

醫改會率先開砲 設女性單一窗口「騙選票」?

醫改會率先開砲 設女性單一窗口「騙選票」?#隱私

馬總統所提出的政策,要設立婦女單一醫療窗口,保護女性隱私。醫療改革基金會研究發展組副組長黃經祥表示,這項政策雖然立意良好,但是對於醫療改革一點幫助都沒有,只是形式上的改變,對於整體的醫療改革根本就是換湯不換藥。黃經祥副組長表示,並不是只有婦女需要隱私,而是所有的人都需要隱私。女性害怕被其他男性看到私處,男性也會害怕護士看到下體。所以提出這樣的政策是一點意義都沒有,最重要的應該是落實醫療隱私的問題。有時候醫師為了節省看診的時間,沒有落實「診間一出一進」的原則,讓兩位病患同時待在診間內,產生許多的尷尬;甚至有些皮膚科診所,一次讓五個病人在診間內,造成病患的困擾,這些都是沒有落實醫療隱私的結果。黃經祥副組長說,其實衛生署對於醫事人員再教育的課程當中,都有安排性別平等觀念的課程,但是醫護人員卻常常會缺席或是代點名,造成這些因性別不同而產生的問題持續存在。除了性別問題之外,還有更嚴重的就是疾病的歧視,有部分醫護人員因為觀念不正確,造成對於某些疾病對有嫌惡感,導致病患感覺受到歧視,像是愛滋病患就會跟同性戀或是濫交劃上等號,或是某些皮膚病患者會聽到醫護人員嫌棄的聲音等,這些也都是醫療改革中很重要的環節,但是卻都沒有確實落實。黃經祥副組長認為,就算改變了掛號、看診的方式,但是醫療人員的歧視仍然存在,就一定會有更多問題產生。如果真的有心要落實醫療改革與平等,應該是從醫療人員的觀念著手,如果只是更改醫療方式或是把婦女「隔離」出來,就是一種捨本逐末的作法,對於民眾就醫的權益與醫療改革,是一點幫助也沒有。醫改會對「台大/成大醫院誤植愛滋器官事件」聲明稿http://www.uho.com.tw/hotmsg.asp?aid=12061避免醫病對簿公堂 衛署推動生育救濟計畫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aid=11546「血汗醫院」追追追「醫師納入勞基法」會議誰支持、誰反對?http://www.uho.com.tw/hotmsg.asp?aid=11465

愛滋病患隱私與醫療安全 疾管局說明

愛滋病患隱私與醫療安全 疾管局說明#隱私

有關7日有平面媒體刊載醫師投稿「隱私權保護與醫護安全」一文,其中提及:「…疾管局列管愛滋病患是為了服務感染者,提供免費藥物治療,藥物自費者也無需登錄。…」的內容,疾病管制局做出澄清。疾管局指出,管理愛滋感染者,並非為了提供免費藥物治療,其目的是希望透過地方衛生機關及愛滋病指定醫院的個案管理師對感染者進行追蹤輔導,提供其疾病諮詢、衛教、協助就醫及連結社會資源等服務,同時進行接觸者追蹤,以能早期發現個案,早期治療。雖然疾管局僅對於通報的愛滋感染者提供免費醫療,但並不代表自費藥物者可不需通報,一旦民眾經檢驗符合愛滋病毒感染通報定義,醫事人員應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制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3條規定,於24小時內通報,違反者則依同條例第23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行為的保密倫理

醫療行為的保密倫理#隱私

一、前言:醫師握有病人健康資訊的醫療隱私,尊重病人的醫療隱私是建立良好醫病關係的重要條件,因此醫師有職責要尊重病人的醫療隱私,希波克拉底宣言提到:「無論與我的專業有無關係,我所看到或聽到有關病人的ㄧ切,絕不加以宣揚,我將確保所有的秘密。」然而在一對一的醫療關係已不在,轉為重視醫療分工及醫療團隊的醫療制度,絕對的醫療保密不可能提供有效的醫療,況且在現今複雜的社會存有許多的「侵擾因素」影響著醫療保密。因為醫療隱私已不再有完全保障,醫療保密的絕對本質已嚴格地受到挑戰,醫療專業人員不僅要面對更形困難的醫療保密,原以病人取向的保密倫理已轉向重視整體社會安全,即在「社會安全(或第三人安全)重於病人個人隱私」的信念下,要求醫師等醫療人員有舉報或預警的職責,更使得醫療專業人員陷於「病人隱私權」和「專業上舉報義務」的兩難選擇,因此醫療保密不僅有法律責任,更是倫理責任的重要課題。 二、醫療保密的倫理 醫療行為過程中的保密職責已成為基本的倫理義務,因此無任何理由地透露病人的醫療資訊,很可能就會面臨醫學倫理上的非難。病人有權利希望有關他(她)們的醫療資訊能被醫師保密,因此當醫師被要求提供病人的醫療資訊時,醫師應該要:通知或查核病人知曉其醫療資訊的揭露。尋求病人的表達同意。保持最小的揭露需求。明白法律的要求及限制。根據NHS在1997年回顧病人資訊的使用狀況後,提出六點建議:(1)證實醫療資訊的要求目的。(2)除非絕對需要,不要利用病人的醫療資訊。(3)利用最少的病人醫療資訊。(4)接觸病人醫療資訊應該是在絕對必須知道的基礎上。(5)任何人接觸病人醫療資訊都應該要知道他們的責任。(6)明白且能遵從法律。三、醫療保密的例外醫療專業人員應遵守醫療保密的倫理原則,但在某些特殊情況是可例外地容許揭露病人的醫療資訊。Arthur及 Swanson的文獻報告中,曾舉出保密的例外的數種情形:(1)病人會危及自己或他人時:法律將生命身體安全置於保密的考慮或隱私權之上,即對人的保護居於優先,因此有預警責任。(2)病人要求透露資料時:假如病人公開的同意其醫療資訊的揭露,醫師就不再負有不揭露的職責。換言之,病人的揭露同意僅意謂「保密職責的不存在」。(3)法院要求透露資料時:當法院基於公平正義或社會安全的理由,判定透露醫療資料是必需的,則醫療人員維持保密的法律責任即已解除。(4)治療人員正接受有系統的臨床督導時:在被治療者知曉治療的內容將被用於督導之中時,其已放棄了被保密的權利。(5)有關的助理人員處理被治療者的相關資料和文件時:病人應被告知有關的助理人員將會在例行的登錄和歸檔時經手這些記錄(6)需要法律和臨床上的照會時:病人應被告知,治療者有倫理上的權利以獲得其他專業治療者對治療進展狀況的意見,不過那些被照會的治療者的姓名也應告知病人。(7)病人在法律程序中提出了其心理健康上的問題時:例如在子女監護權的訴訟案件中,父母提出了有關心理與身體狀況的問題,然後他們授權治療者透露其資料。(8)第三者在場時:被治療者知道除了治療者外之第三者在場時,若允許第三者在場,則放棄其隱私權。(9)被治療者未滿18歲時:父母或監護人有法律上的權利以知曉未成年人與治療者間的溝通。(10)機構內或制度上的資料分享是處理過程的一部份時:雖然在基於對被治療者的利益考量上,機密的內容可分與專業的同事分享,但是,被治療者必須被告知會此一情形。(11)在刑事系統中分享資料是需要時:基於系統運作的利益和對案子處理上的考慮,由囚犯口中所得知的資料,雖可視為機密的資料,可能會在系統中被透露出來。(12)在被治療者透露,資料的目的是尋求達成其犯罪或詐欺行為的建議:此時的治療者義務由保密轉而變成對社會免於犯罪活動的保護。(13)治療者有理由懷疑有兒童虐待、家庭暴力等情事發生時:目前的法律要求舉報)知悉的兒童虐待事件及懷疑有家庭暴力嫌疑者。四、醫療保密的衝突醫療專業人員在臨床工作會因為某些狀況而必須揭露或利用病人的醫療資訊,因此也就產生面臨醫療保密倫理衝突,此尤其見於預警職責及舉報責任。(1)預警職責(The Duty to Warn) 「預警職責」的倫理問題是於1976年美國加州大學發生「Tarasoff案件」後,逐漸受到關切及重視。加州最高法院的判決指出:「一個醫師或心理治療者,當認為某個病人有殺害或傷害某人的可能狀況時,都必須採取任何合理且需要的措施。通知潛藏的受害者及其家屬、有關當局」。(2)舉報責任(reporting)隨著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的病例數日漸增多,以及家庭暴力、兒童虐待事件的增加,舉報愛滋病、家暴、兒虐事件等已變成為醫療專業人員必須去正視的倫理與法律責任,況且在其兒童福利法、家庭暴力防制法和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中,均有明白要求醫療專業人員負有舉報的法律義務。 五、結論1983年國際醫學倫理準則指出:「醫師應有對病人保守醫療上秘密的義務」。醫病的信賴關係部份是建立在社會普遍相信:「病人應有隱私權」。然而Tarasoff案例的發生,令我們必須在「醫療保密」的意涵上重新思考;個人隱私的保障與社會安全的保護必須重新定位,法律義務和倫理職責必須再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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