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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產品未通報 北市再次開罰無印良品

汙染產品未通報 北市再次開罰無印良品#罰鍰

(優活健康網記者徐平/綜合報導)無印良品公司販售的「蘋果&葡萄凍飲」產品,於新加坡發現可能含有黴菌,北市衛生局派員稽查,結果發現台灣無印良品公司早於今年5月即接獲日本總公司產品回收訊息,卻未主動向臺北市衛生局通報,依條例裁處新臺幣3萬元整。24小時內未主動通知 罰鍰3萬元此產品目前僅於新加坡境內發現黴菌汙染個案,我國尚未發現相同案例。臺北市衛生局表示,台灣無印良品公司於106年5月接獲通知,卻未於24小時內,通知臺北市衛生局查核,依違反《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規定,裁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目前台灣無印良品公司已提出消費者補償機制,凡於106年5月11日至5月31日間購買案內產品,可憑發票及商品購買明細單或可辨識的商品即可至全台MUJI無印良品門市退貨,如於網路門市購入可洽網購客服人員確認退貨方式。隨時注意食安公告、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業者如接獲國內外衛生主管機關或製造廠商之食品不安全訊息時,應於24小時內主動通報衛生局查核確認,並於48小時內將與該食品有關之相關產品預防性下架完成,違反者依《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依同法第18條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臺北市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隨時注意政府相關食安公告,並透過教育訓練,全面提升從業人員及經營者食安知能,以建立有效的自主管理能力,共同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

奶油正名 再亂標就罰400萬!

奶油正名 再亂標就罰400萬!#罰鍰

(優活健康網記者徐平/綜合報導)再亂標就開罰,奶油正名7月實施!為強化奶油抹醬、鮮奶油、奶球等市售眾多具乳化效果的調味製品的標示規範,衛生福利部公告,不滿80%乳脂肪的奶油不能直接標示品名為奶油,也不能使用期為植物性奶油作為產品外包裝,此項規定將於1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標示不完整、等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奶油及鮮奶油是由乳品衍生的油脂製品,7月即將實施的規定聲明,產品中的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則稱為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鮮乳油。另以食用油脂製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脂肪抹醬」。標示不實 最重可罰400萬元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品業者應依所用之原料如實標示,應提供清楚明確資訊,供消費者選購參考。市售奶油、鮮奶油、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等相關製品,內容物所含乳脂肪或食用油脂未達標準的產品,卻命名為「奶油」、「鮮奶油」或「人造奶油」,屬標示不實,最重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產品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防範農藥殘留!59種使用新標準

防範農藥殘留!59種使用新標準#罰鍰

(優活健康網記者徐平/綜合報導) 近年食安風暴頻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依據風險評估原則,針對國內外農藥使用辦法,改善混用農藥的情況,修訂59種農藥在376種蔬果,以及穀類的農產品的殘留容許量。恐致神經系統退化 影響消化系統過去研究發現,農藥殘留在體內會造成神經系統退化,也會進一步影響消化系統,衛福部經評估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的累積風險後,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專家委員審核後訂定新農藥殘留辦法,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國內外農藥的使用及殘留量管理更合理化。考量國內農牧漁業需求,衛福部依據國人飲食習慣而訂定新規範,確保國人安全,針對進口農產品,因其農作物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國內情形不同,為改善飲食需求,衛生署也會繼續增修訂進口農作物殘留農藥容許量申請。進口農產品 列入增修範圍由衛福部食藥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共同合作,持續修訂國內使用農藥及增修訂殘留容許量,另外,針對進口農產品,因此種農作物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國內情形不同,亦依據國外使用農藥情形,訂定適當殘留容許量,以下為其評估原則:1) 審核農藥之毒性資料。2) 審視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3) 參酌國外農藥核准登記使用方法。違反農藥容許標準 處2億以下罰鍰依據訂定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食品藥物管理署會持續對於市售農產品的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的規定者,依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

標示不實食用油 最高罰鍰20萬

標示不實食用油 最高罰鍰20萬#罰鍰

(優活健康網記者陳靜梅/綜合報導)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繼1日啟動「油安行動」查獲6項包裝食用油品涉標示不實,昨(2)日再查獲6項,下架121件。累計查獲標示不實油品達12項,共下架312件。衛生局進一步說明,涉標示不實的6項包裝食用油品,分別為自然鄉頂級香油、香之鄉芝麻香油、十全辣椒油、主婦精純多酚健康調合油、主婦義式多酚健康調合油及維義陽光廚房低多元健康調和油。稽查人員現場立即要求販售場所下架回收、停止販售。此外,本局同時針對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6項涉標示不實的油品銷售通路展開稽查,包括2家美廉社及5家全聯福利中心等7家業者已完成下架,合計508件油品待退貨中。衛生局呼籲,油品品名應與本質相符,如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依同法第45條,可處4萬元-20萬元罰鍰。

大統油品拒不下架 最高可罰3百萬元

大統油品拒不下架 最高可罰3百萬元#罰鍰

(優活健康網記者陳靜梅/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已全面清查大統油品,並要求業者及各通路盡速下架,若通路業者有應下架而未下架產品,一旦發現將進一步釐清是大統公司未盡告知義務,或通路業者未盡到下架義務,若經衛生局通知仍拒下架者,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2項,處新台幣3萬-300萬不等的罰鍰。此外,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共計有19家團膳業者參與,服務194所國中小學,透過平台可查詢9730項食材,經台北市衛生局派員稽查結果,確認學校午餐皆無使用大統油品與平台登錄資料相符。截至目前為止,台北市衛生局共稽查101家業者,包括賣場及小吃店,下架78項產品共12萬7109件大統油品,最新即時訊息可於網頁(http://www.health.gov.tw)之「油品專區」查詢。若發現未下架之油品 民眾可主動告知台北市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慎選合格原料來源,以維護消費者食用安全及自身權益,而民眾也可持發票、產品至原銷售通路業者辦理退換貨;若發現大統問題油品仍於架上販售,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02-2720-8777或市民熱線1999,衛生局將立即派員下架查察封存違規產品。

不想在公園聞「廢氣」 打造無菸環境

不想在公園聞「廢氣」 打造無菸環境#罰鍰

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營造清新無菸的休憩環境,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公告大安區「民輝公園」、「寧馨公園」及松山區「延壽3號公園」自100年12月26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規吸菸者依同法第31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00元至1萬元罰鍰。衛生局健康管理處游麗惠處長表示,為使民眾在公園休閒時不致遭受菸害,衛生局已於98年7月11日公告24處公園(含動物園及信義廣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希望所有民眾能共同遵守這27處公園的禁菸規定,讓大家都能在公園中享受清新無菸的環境。衛生局未來也會持續結合社區、民間團體資源,營造更多無菸環境,打造清新健康的無菸臺北。游麗惠處長也表示,降低吸菸人口,是持續營造無菸環境的重要關鍵,希望吸菸的朋友能及早戒菸,也希望不吸菸的朋友,能多鼓勵仍在吸菸的親友及早開始戒。

青少年吸菸者多 健康讓人堪慮

青少年吸菸者多 健康讓人堪慮#罰鍰

苗栗縣國高中學生吸菸率不降反升,衛生單位認為這是商家違法販菸的結果,而且根據今年5月調查顯示,苗栗縣違法販菸比率48.2%,顯示將近一半的商店都有違法販菸的情況,為了有效防堵菸品流入青少年口袋,衛生局這次祭出罰鍰50%的高額獎金,邀請全民透過檢舉,共同關心我們青少年的健康。根據調查,苗栗縣不僅國高中學生的吸菸率比全國高,就連店家違法販菸的比率也十分驚人,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在菸害防制法上路後的三年內,每年動員上千人次前往全縣上千個販售點查緝,雖然也收到警告效果,但對於降低苗栗縣國高中學生吸菸率卻往往效果不彰,因此決定祭出檢舉辦法,希望提高執行效率。苗栗縣政府衛生局長羅財彰表示,「苗栗縣民眾檢舉菸品販售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是101年1月11日由苗栗縣政府公布施行,凡發現有店家販售菸品給未滿18歲的青少年,提供具體事證後處以罰鍰處份確定者,即可依實收罰鍰數額的50%為檢舉獎金(但須預扣20%所得稅)。羅財樟說,苗栗縣是全國繼台南及台北巿之後全國第三個推出類似做法的縣份,這除了顯示苗栗縣青少年吸菸情況真的十分嚴重,特別需要全民關心之外,他也再次呼籲販菸的店家不要知法犯法,否則從嚴查辦。

驅趕或干擾哺餵母乳 違者會受罰!

驅趕或干擾哺餵母乳 違者會受罰!#罰鍰

針對日前媒體報導有母親在公園餵母乳遭員警驅趕,國民健康局指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規定,婦女於公共場所公開哺育母乳,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反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國民健康局已立即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進一步瞭解查辦中。國民健康局指出,政府已經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立法,其主旨就是在保障母親與寶寶公開哺餵母乳的權利。該條例第四條規定, 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者依第八條,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如為該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者,則應瞭解公共場所負責人是否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以及無不合理規定,導致對哺乳母親妨礙;如有這些情況,可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除了保障公開哺乳權,該條例也要求一些較大面積的特定公營場所、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全國共有1,524個依法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場所。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九條規定,這些場所如果未設置哺集乳室或沒有加以明顯標示,政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新臺幣6千元到3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法令並規定,設置哺集乳室之要求,於法令施行後有一年緩衝期,將於今年11月24日屆期。全國1,524個依法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場所,目前已有近8成設置完成,2成尚未完成。各縣市將於11月24日緩衝期屆滿之日起,對查獲未符規定者,正式開單要求改善。國民健康局呼籲各場所負責人應建立友善母親與下一代之正確觀念,營造支持母乳哺育的環境,並請社會大眾共同用行動支持母愛與寶寶的健康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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