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活健康網新聞部/綜合報導)日前,據報導指出,連鎖藥妝店藥師不在,並由店員賣藥。對此,食品藥物管理局鄭重聲明,藥妝店藥師未親自執業,並由不具藥師身分之店員賣藥,已分別違反藥事法及藥師法之規定,分別處新台幣3至15萬罰鍰及新台幣6至30萬元罰鍰。對於違法的藥粧店,已破壞原有的藥品流通與管理秩序的體系,對於民眾用藥安全也未盡到把關的責任,食品藥物管理局業於102年5月8日函知各縣市衛生局,將藥妝店藥師販賣藥品之管理列為重點稽查,如有違法,從嚴處辦。另亦持續請各衛生局加強查核藥妝店是否確實由藥師駐店管理,及是否有非藥事人員賣藥的行為。並同時請藥師及藥劑生公會轉知會員務必遵守相關法規,自律自清,並加強宣導藥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執業執照,讓民眾辨別,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食藥局再次呼籲藥妝店的藥品及買賣都應由藥師,不得由他人代替,若經查獲,依法處分,絕不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