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醫療」新法 放寬侷限得善終
病人自主權利法 擴大適用對象及醫療決定
我國於2000年公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於2013年第3次修正,末期病人簽署意願書或最近親等的親屬出具同意書,可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限定於「近期內病程進行至往生已不可避免」的末期病人,須經由2位專科醫師判定。現實中仍有許多非末期狀況,生活品質不佳,病人飽受病痛折磨,卻不適用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奇美醫學中心緩和醫療中心主任柯獻欽表示,我國立法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將在2019年1月6日實施。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於5種臨床條件,包括(1)末期病人、(2)處於不可逆轉昏迷狀況、(3)永久植物人狀態、(4)極重度失智、(5)其他經公告的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情形。
當病人符合上述5種臨床條件時,醫師可依病人預立的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急救及維生醫療。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病人或家屬拒絕電擊、心肺復甦術、呼吸插管、葉克膜等延命醫療。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進一步,「因病無法由口進食,拒絕插鼻胃管或胃造口灌食」、「不願受無效的抗生素或輸血治療」等,皆可透過預立醫療決定,循求法令保障。
經醫療機構證明、公證人見證 並且註記於健保卡
柯獻欽主任表示,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實施重點在於「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預立醫療決定」,須由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核章證明,再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2人以上在場見證書面文件,最後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IC卡,才算完成「預立醫療決定」而具有效力。
每個人在理智上都接受終有一死的事實,但健康的人又都覺得往生離自己還很遠,雖然大部分的民眾都有善終概念,但是預立同意安寧意願註記的人數仍低。「預立醫療決定」是預防受苦的方法,自己要接受怎樣的醫療自己決定,不要等到重症無法表達時任人擺佈,也避免讓家人猜測心意而左右為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