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病歷要掛號?跟診斷證明不同嗎?醫改會教你「1招」成功拿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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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民眾在索取、申請病歷的時候,常會產生許多疑竇,醫療紀錄與病歷既是個人資料,也是醫事人員專業診斷與紀錄,到底病人可以索取哪些內容?需要經過醫師或醫療院所的同意或掛號才能取得嗎?病歷與診斷證明書一樣嗎?倘若在索取病歷遭到拒絕或只給部分資料的時候,又該怎麼辦?
病歷與診斷證明書大不同
病歷的用途很多,主要用來瞭解病人的病史,及其所接受的醫療處置。與我們一般常聽到、僅是疾病診斷確認的「診斷證明書」不同。病歷是醫療過程的紀錄,不會區分成健保或自費版本。依照「醫療法」與「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病歷是醫事人員(像是醫師、護理師、醫檢師等)執行業務所製作的紀錄,如同意書、診斷紀錄、住院紀錄、護理紀錄、注意事項、出院後醫囑或建議事項等;以及包含各項檢驗、檢查報告資料,如X光片、MRI等。醫療機構有責任至少保存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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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病歷是基本病人權益
除了病歷範圍與保存規範以外,法令也明確保障,申請病歷是病人的基本權益,因此並不需經過醫療機構或醫師的同意或掛號。衛生福利部函示,病歷的複製本以3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最遲不可超過14天。也就是說,醫療機構依法不得拒絕提供病歷。
一般來說,病人可向診所的櫃臺或醫院的病歷室提出申請,若有申請表,可依照自身需要,複印病歷的部分或全部內容。各縣市亦有針對病歷訂定醫療收費標準,病人申請病歷時需自付相關費用,不需支付掛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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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遭拒可向衛生局檢舉
如果醫療機構未依時限提供病歷、拒絕提供病歷、提供的病歷不完整或造假,都有違法之虞。可向該醫療機構所在縣市的衛生局提出檢舉,來請衛生局出面,協助調閱病歷或開罰。
「病歷」是很重要的個人健康紀錄,無論是提供轉診醫師參考,減少不必要的檢查與費用,或是爭議發生時,有助於醫病雙方透過病歷還原醫療處置,都是很重要的資料,掌握相關規範,才能讓自身就醫權利不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