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使用「克流感」藥品 可能造成抗藥性

不當使用「克流感」藥品 可能造成抗藥性

2009/9/3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稽查皇佳大藥局及立欣藥房涉違規販售「克流感」藥品乙案,已於9/31約談該藥局(房)負責人到案說明,該局表示全案將依違規事實依法嚴懲。

據皇佳大藥局負責人到案時坦承表示,案內產品係於8月份由經銷商購入4盒,已售出3盒,其中2盒係店內之助理販售給記者,皆未取得醫師處方箋即售出。針對該藥局涉未經醫師處方即調劑供應處方藥以及非藥事人員調劑販售藥品乙事,衛生局表示將依違反藥事法第50條處3萬元罰鍰及藥師法第24條處6萬元罰鍰處辦。另立欣藥房負責人則表示未曾進貨亦未曾販售「克流感」藥品,衛生局將再進一步追查,如查確有販售之實,將依法辦理。
 
衛生局再次提醒民眾,克流感為處方藥,身體倘有不適,均應先行就醫,經醫師進行專業診斷後開給處方,再將處方箋交付藥師調劑,切勿自行購買處方藥品服用。不當使用「克流感」藥品,可能造成抗藥性及副作用如:噁心、嘔吐、腹部疼痛和頭痛等,另曾有發生不良反應之相關報告。該局同時也已函請藥師、藥劑生等相關公會,提醒轉知會員倘發現民眾自行前往購買克流感、退燒藥品或告知有發燒、咳嗽、喉嚨痛、肌肉酸痛、頭痛、極度倦怠感、腹瀉、嘔吐、呼吸急促、呼吸困難、發紺、血痰或有顏色痰液、胸痛、意識改變、高燒超過三日、低血壓等疑似新型流感症狀時,不得擅自調劑供應,並應請其儘速至各醫療院所就診。

藥局不得無處方販售處方藥,違者依違反藥事法第50條規定,將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對於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藥師法第15條第1項之藥師業務者,可依違反藥師法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民眾如發現有藥局未依規定違規販售處方藥情事,請儘速向衛生局舉發【不法檢舉專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43】,以上訊息可至臺北市政府網站:http://www.health.gov.tw/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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