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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染肺結核免遣返 可留在台灣治療

外勞染肺結核免遣返 可留在台灣治療#外勞

(優活健康網記者陳靜梅/綜合報導)放寬條件!外勞若罹患肺結核免立即遣返回國,此條文自1月17日起開始生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表示,將放寬外籍勞工定期健檢確診肺結核病者之遣返條件,無須立即遣返回國,可留在台灣治療,但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疾管署進一步說明,外籍勞工在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的健檢中,若確診為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者,得由雇主向在地衛生局申請都治治療(DOTS,直接觀察治療)及複檢,免立即遣返回國;外勞在台治療,可減少雇主新聘僱外勞的成本與等候時間。疾管署表示,每年外勞定期健檢約有260名外勞確診肺結核,一旦確診並要留在台灣治療,則需接受都治計畫;外籍勞工要主動至衛生單位指定的處所,接受衛生單位關懷員每週至少5次的都治關懷服務,每天有專員執行「送藥到手、服藥入口、吞下再走」的服務,持續6~9個月的時間,直到肺結核治癒。診斷書核發15日內 提出在台治療申請疾管署提醒,若外籍勞工確診肺結核且要留在台灣治療,雇主需在肺結核診斷證明書核發的15日內,檢具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僱者接受治療意願書、及受僱者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等文件,向所在地衛生局申請在台治療。若15天以上未配合都治計畫 將解聘遣返外籍勞工完成藥物治療後,雇主還需檢具治療院所核發的再檢查陰性診斷證明書,送交衛生局備查;但若是外籍勞工未配合都治累計達15日以上,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結核病者,仍視為健康檢查不合格,將由所在地衛生局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廢止其聘僱許可,遣返回國。

外勞若無按時健檢 雇主最高可罰30萬

外勞若無按時健檢 雇主最高可罰30萬#外勞

(優活健康網記者謝劭廷/綜合報導)您家中的外勞按時健檢了嗎?由於國內引進外勞的地區主要為泰國、菲律賓、印尼、越南等多種傳染病疫區,常見傳染病包括腸道寄生蟲病、結核病等熱帶或亞熱帶地區開發中或未開發國家普遍流行的疾病。為有效防範入境外勞帶來病原感染國人,雇主須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受聘僱外國人健康管理辦法」之規定,於外籍勞工入境後3個工作日內、入境後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前往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並取得健檢證明,於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送衛生局備查,若未定期健檢及未按時核備者將罰鍰6萬至30萬元。另若有罹患法定傳染病時(肺結核、漢生病、愛滋病)則會轉知勞委會撤銷聘僱許可,遣送出境。呼籲雇主應定期安排外籍勞工參加體檢,並依規定報備,做好外籍勞工的健康管理,以保障全民健康。基隆市衛生局吳澤誠局長表示,為有效杜絕傳染病由境外移入,國人與外籍勞工皆應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落實不生食、水果瓜類需用水洗淨後再食用、飲用水需經煮沸後才飲用之原則;並注意個人衛生,勤剪指甲,養成飯前、便後勤洗手的習慣。

杜絕傳染病 外勞衛生習慣也要做好

杜絕傳染病 外勞衛生習慣也要做好#外勞

(優活健康網記者談雍雍/綜合報導)基隆市的外籍工作者分佈以外籍看護工及幫傭為主,依據100年度外籍勞工健康檢查統計資料結果顯示,基隆市以腸內寄生蟲檢查項目不合格人數為最多。若外籍勞工罹患傳染性疾病,尤其是腸道蠕蟲如蛔蟲、鉤蟲、蟯蟲或其他原蟲類如痢疾阿米巴原蟲之寄生蟲感染,將容易傳染給雇主全家人。基隆市衛生局許明倫局長表示腸內寄生蟲疾病發生的原因與飲食和個人衛生習慣,及國內外籍勞工大多數來自東南亞地區,外勞健檢不合格,多數與飲食和個人衛生習慣有關。雇主務必主動指導,並且要求養成健康習慣,調理食物前及便後,應該要確實用肥皂洗手,避免寄生蟲卵經由不潔的雙手傳染。外籍勞工於受聘僱期間除罹患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或漢生病,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外,罹患其他傳染病,如配合接受治療,仍可留在臺灣工作。外籍勞工入國後3日內健檢發現阿米巴性痢疾個案,視為健檢不合格,無法取得聘僱許可;但入國工作滿6、18及30個月健檢發現阿米巴性痢疾個案,得於75日內自費治療及複查。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管理辦法」規定,其他健康檢查不合格者則45日內取得再檢查合格證明,15日內向衛生局核備。許明倫局長說因目前許多外籍看護工多與雇主或受看護者同住,對於腸道傳染病病患,需加強個人衛生,而在符合各項腸道傳染病解除列管規範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業、照顧病人及兒童工作。為杜絕傳染病由境外移入,國人與外籍勞工應共同養成個人良好的衛生習慣,雇主應照顧外籍勞工定期為他們安排健康檢查並適時提供治療,依規定核備,做好外籍勞工的健康管理。

外勞申辦e指通 首創簡訊提醒申請外勞進度貼心服務

外勞申辦e指通 首創簡訊提醒申請外勞進度貼心服務#外勞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0年6月底全臺外籍家庭看護工人數總計19萬1,034人,較99年6月增加6.5%,再查臺北市外籍看護工人數達3萬8,438人,佔全臺外籍看護工總人數20%;另統計本市65歲以上人口數截至100年6月底總計33萬2,625人,以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月17日公告臺北市65歲以上失能率6%計,推估本市65歲以上長照需求人口數為1萬9,958人。而目前本市長照服務人數總計1萬1,543人,僅佔本市長照需求人口數58%;綜上統計資料顯見外籍看護工已為居家照顧之重要人力。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民眾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的方式如下:(一)持有勞委會公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如:平衡機能障礙、智能障礙、植物人等)之鑑定手冊者,可直接至長照中心辦理申請聘僱作業。(二)其他未符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者,需親至勞委會指定醫療機構申請評估,認定有24小時之照顧需求;惟若實際居住在臺北市行動不便之病人,且符合衛生署規定到宅評估資格者,即可向本市長照中心或本市20家提供醫事人員到宅評估醫院提出申請自費到宅評估,包括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者與植物人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考量原國內照顧服務體系與外籍看護工申審制度分立,故為發展並整合國內照顧服務體系,及確保國人就業機會,業於95年1月1日委請各縣市政府協助推動「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事項,針對家中如有長期照顧需求者,須先經長照中心提供國內照顧服務資源並媒合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如媒合不成功,民眾可依規定向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申請引進外籍看護工,整個申請流程回歸專業評估,提供民眾所需之照顧人力。目前外籍看護工申請及審查流程如下:由雇主陪同被看護者至醫院進行專業評估→完成評估後由醫院將診斷證明評估文件→郵寄至被看護者居住地之長照中心→長照中心收件聯絡雇主告知申辦方式,並須先進行國內照顧服務資源推介程序→若媒合本國籍照服員不成功→向勞委會申請引進外籍看護工。通常雇主因申請看護工心切,一旦完成醫院評估後,即不斷致電長照中心洽詢申辦進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基於簡政便民服務為原則,首創推動以簡訊(發送至民眾的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提醒民眾申請外勞進度之貼心服務。臺北市長照中心於接獲申請案與送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結案之時間點,均各發送1通簡訊提醒通知。簡訊內容如下:接案簡訊內容:有關您申請外籍看護工的資料,已寄至府上,欲申請者請儘速回傳「求才表」,俾利申辦後續。洽詢電話25222202分機7,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結案簡訊內容:您申請外籍看護工的案件,本中心已送至勞委會,請於7日後主動至勞委會辦理外勞許可函,診斷書效期60日,請勿逾期。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民眾有相關問題可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按9,或逕洽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與五區服務站,或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顧資訊網/居家資源/家庭看護查詢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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