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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狼好運?美國麻省偷拍女性裙底不違法

色狼好運?美國麻省偷拍女性裙底不違法#法律

(優活健康網記者陳靜梅/綜合報導)公車、捷運色狼最可惡!趁人潮擁擠伸鹹豬手、或偷拍美眉的裙底風光,總讓人防不勝防,此時法律保護或許是最後一道防線!但美國麻薩諸塞州法律,卻確認為在地鐵偷拍女子裙底,不算違法。一名男子於2010年在地鐵利用手機拍攝多名女子的裙下風光,遭到警方逮捕,但麻省最高法院於週三裁定他並無違法,相關法律專家認為,這代表法律有漏洞,解決辦法就是修法。有穿衣服 偷拍也無罪!麻省法律雖有明令禁止祕密拍攝他人全裸或半裸的照片、影片,但如果對方有穿著衣服,此法就不適用,於是男子獲判無罪;目前麻省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來保護穿著整齊的女性隱私權。

如此作法 小心兒少法找上身!

如此作法 小心兒少法找上身!#法律

(優活健康網實習記者李玟瑾/綜合報導)幾日前,報載一名15歲的國三少女,2年內陸續和8名未滿16歲的男友偷嘗禁果,少女母親對這8名少年提告性侵,之後再對這8名少年的家長收取和解金,錢得手後便到警局撤告的社會事件,衛福部做出回應。未滿16歲少男女發生自願性行為 同為加、被害身分衛生福利部表示,依據刑法規定,未滿16歲的少男少女發生合意性行為,雙方互為被害與加害身分,均可依法提出告訴;而少女母親疑似利用和解制度向8名少年收取和解金之行為,將請地方主管機關進行瞭解其母親有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相關規定。衛生福利部表示,國人目前對於女性仍存有貞操概念,對於未成年兒童少年所發生的合意性行為,多半仍存有女性才是被害人的觀念,但其實我國法律對於未滿16歲兒童少年性自主權之保護是不分性別的,也就是說,未滿16歲的少男少女發生合意性行為,兩造雙方互為被害與加害身分,均可依法提出告訴。少女母親收取和解金之行為 恐涉變相對價性交易 仍需深入瞭解另外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規定,性交易是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少女母親疑似利用和解制度陸續向8名少年收取和解金之行為,或許是另一種變相的對價性交易行為,會請相關主管機關進一步了解,必要時採取依法強制安置或安排少女母親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來確保兒童少年福祉權益。

加強執法合作 台美環保署辦稽查訓練

加強執法合作 台美環保署辦稽查訓練#法律

(優活健康網記者謝劭廷/綜合報導)我國環保署與美國環保署自3月12日起,為期四天,共同舉辦「區域性國家環境執法人員及種子教官訓練」,訓練課程邀請印尼、泰國、菲律賓、越南、新加坡等東南亞國家派員來臺受訓,環保署亦指派該署環境督察人員參與,藉此交流環境執法經驗,並建立未來合作關係。環保署表示,這項課程係「中美環保技術合作協議」合作項目之一,在此協議架構下中美雙方進行各項環境保護政策及科技合作已屆滿20年,合作關係非常緊密。環保署指出,近年推動環境執法新策略,對於污染行為採取「深度查核」方式進行稽查,執法人員循著事業內部「資料流、質量流及金錢流」的「三流」軌跡,追查不法事實,已有相當的成果及經驗。同時對於違法案件,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不法利益」,在「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之後,予以加重裁罰不法利得,以去除因違法行為所獲之利益,以展現「有效裁罰、威嚇不法」的決心,這些作為已見成效,環保署將於該項訓練課程中與各國環保人員分享經驗,相信對於東南亞國家在執行環境執法工作上將有很大助益。

政院提交修正案 嚇阻毒品更氾濫

政院提交修正案 嚇阻毒品更氾濫#法律

(優活健康網實習記者謝劭廷/綜合報導)行政院院會10日通過法務部所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冲表示,K他命氾濫,嚴重戕害國人健康,法務部決定從「製造、運輸、販賣」的源頭加重刑責。本次通過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6條修正草案,將製造、運輸、販賣第3級毒品(含K他命)的刑責,從現行5年以上提高為7年以上;製造、運輸、販賣第4級毒品者,刑責也從現行3年以上、10年以下,提高為5年以上、12年以下。院長指示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儘速完成修法。院長表示目前社會上相當重視吸食K他命是否科以刑責的問題,近來媒體及各界專家學者亦提出許多不同的意見,在藥物學、毒理學、法學各種觀點皆有討論。院長指示相關部會亦應蒐集多方建議以作後續參考及研究,另外也要求內政部在實務上提供意見,請教育部及國防部針對學生及服役軍人加強宣導工作。法務部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施行,迄今4次修正。由於現今第3級、第4級毒品有日益氾濫之趨勢,單純提高罰金刑度已無法遏止此種犯罪類型,為有效嚇阻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行為,實有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刑度之必要,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修正草案,並增列修正第36條條文。

維護國人健康 衛生署修法分類新藥

維護國人健康 衛生署修法分類新藥#法律

(優活健康網實習記者謝劭廷/綜合報導)鑑於國際醫藥科技之迅速發展,許多藥品陸續研發上市,致使我國現行法對於新藥之定義於實務之適用越顯不足。為鼓勵藥品研發生技等產業發展,強化藥品查驗登記申請之規範,並促進我國與美國、歐盟及日本等醫藥先進國家醫藥法規範之調和,我國實有修訂新藥定義之必要。行政院衛生署爰於101年12月7日公告修正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條文,酌修新療效複方之定義。行政院衛生署修正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條文,明定新療效新藥係指已核准藥品具有「新適應症、降低副作用、改善療效強度、改善療效時間或改變使用劑量」之新醫療效能者。其中可降低副作用者,如微脂粒(liposome)劑型、長效劑型或奈米藥品等。可改善療效時間者,如原本治療需六個月療程,可縮短為三個月,或為長效劑型,改變治療用藥時間(或間隔)之藥品。預期此項修定有助我國建構與國際接軌之協和化法規環境,以使國人提早使用到國際發展之安全及有效的新藥,並促進我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增進公共利益與民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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