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公佈實施至今已屆滿四年,儘管衛生主管機關及醫療院所積極宣導並且制定規範,但醫療院所傳出醫療性騷擾的事件仍時有耳聞。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2009年公佈民眾觸診經驗調查發現,有3成5的民眾曾在就醫時有不愉快的觸診經驗,其中以生殖器官和胸部的觸診紛爭最多,而因為許多醫療行為涉及隱私部位,常造成合理的診療行為與性騷擾之間的模糊界線,又由於舉證困難,以及面臨醫病關係權力不對等,高達6成5的民眾選擇「自認倒楣、裝沒事」,另外,不知道在醫療院所中遭受性騷擾時可以向誰尋求協助的民眾也有7成。由此看來,雖然政府機關與醫療機構努力防範醫療性騷擾案件,仍不足以完全消彌該類事件的發生,所以仍須仰賴民眾對自身權益有所作為。倘若民眾就醫時不幸遭遇醫療性騷擾情形時,該如何做呢?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您「二不、三要」的原則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二不一、「不」要懷疑:如醫事人員的醫療行為造成患者不受歡迎的感受,並且違反自我的意願,足以影響患者人格尊嚴或感受到敵意或冒犯的環境者,即可能構成醫療性騷擾;所以當自己如果在醫療過程中感受到前述的不適感,不要懷疑自己的感覺,勇敢提出異議,才是自我保護的第一要件。二、「不」要隱匿:諸多受害者在遭受醫院性騷擾後,常常因為驚嚇、羞愧或是憤怒的情緒,而沒有第一時間向正確的單位申訴,或因自覺倒楣而作罷,事隔多時後,才向衛生局申訴,甚至已過了申訴的期限(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構提出申訴)。■ 三要一、「要」求說明:避免醫療行為與性騷擾行為界定不清的爭議與心理不適,在醫事人員提供醫療行為前,須要求醫療人員對必要的接觸性醫療行為詳盡說明。二、「要」冷靜搜證:一般常聽聞當遭受醫療性騷擾行為,於事後提出申訴時,性騷擾事件確很難成立,主因多為證據不足。因此當遭遇性騷擾事件應於事件發生當時記下目擊證人或物證等相關證據,以利日後提出申訴可以進行舉證。三、「要」適時申訴: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4條規定,30人以上機構皆應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及處理流程等機制,所以一般民眾如果在醫療院所遭遇到性騷擾事件,可第一時間逕向醫院提出申訴以爭取時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大眾,一定要勇於採取自我保護及申訴機制;如果就醫時遭遇到性騷擾的行為,立即向其他醫護人員求助並向醫院專責單位申訴是最直接且最快速的方式,受害者不需要當弱勢者,應堅強地挺身為自己的安全爭取。相關連結網站: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http://dspc.moi.gov.tw/violence/)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性騷擾專區 (http://www.dosw.tcg.gov.tw)。諮詢單位:性騷擾防治諮詢專線 (113)、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02-89127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