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施打胎盤素藥物北市衛生局嚴查

違法施打胎盤素藥物北市衛生局嚴查

2010/9/23(2022/3/15 21:26更新)

日前(9/20)媒體報導,診所因涉及施打胎盤素,造成病人雙眼紅腫緊急送醫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當日已至涉案診所展開調查,目前雖尚未查獲胎盤素針劑,惟甲診所處方由乙診所執行之診療過程已為醫療品質作出不良示範,違反醫事相關法令,衛生局將進一步查證後開罰,並約談相關人員到案說明。

衛生局表示,目前國內沒有核准開放注射用之胎盤素,若違法製造、輸入偽禁藥,可依藥事法第82條,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最重可處以無期徒刑;另診所違法施打,醫師則依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4論處,最重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此案經衛生局初步調查,涉案診所於診療時未親自診視病人開立處方、醫事人員未辦理支援報備擅自至其他診所執行醫療業務等情事,衛生局可分別依違反醫療法第57條規定處新臺幣5至25萬罰鍰、醫師法第11條規定處新臺幣2至10萬罰鍰、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處新臺幣2至10萬罰鍰及護理人員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至3萬罰鍰。

目前衛生署並未核准任何胎盤素藥物上市,衛生局特別呼籲至宣稱醫學美容之醫療機構就醫之民眾,應以安全為考量,不要嘗試使用未經衛生署核可之藥物,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發現坊間違法使用偽、禁藥等不法行為,請利用消費者服務專線:(02)2720-8777或1999市民當家熱線轉7100,向衛生局檢舉。

藥事法及醫事法令相關規定

  1. 藥事法第20條: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2. 藥事法第22條: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3.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4.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5. 醫師法第28條之4: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1個月以上1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一、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6. 醫師法第11條第1項: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7. 醫師法第29條:違反第11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8. 醫療法第57條: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
  9. 醫療法第10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57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10. 護理人員法第12條: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11. 護理人員法第12條:違反…第12條…規定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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