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醫療廣告藉由網路傳播迅速,打開電腦上網,不管是社群媒體、拍賣網站、搜尋引擎、部落格,隨處可見特惠的醫療廣告連結,就連電視、網路新聞及Email信箱中,也可能會出現各類診所的特價療程資訊或藝人代言薦證圖片,遊說民眾花錢「寵愛自己」,讓不少人心動。
近年醫療廣告藉由網路傳播迅速,打開電腦上網,不管是社群媒體、拍賣網站、搜尋引擎、部落格,隨處可見特惠的醫療廣告連結,就連電視、網路新聞及Email信箱中,也可能會出現各類診所的特價療程資訊或藝人代言薦證圖片,遊說民眾花錢「寵愛自己」,讓不少人心動。
(優活健康網記者談雍雍/採訪報導)日前平面媒體報導,,新北市一名王姓導遊以「觀光健康團」為號召,帶團前往泰國體驗不可思議的「蛋療」,並宣稱泰國神醫可以鴨蛋取結石、化瘀及排毒,還可以改善心臟病及中風,就連骨刺、五十肩和骨折也可治療。新北市衛生局取得出團行程表及廣告單張,其所列之診療項目是包羅萬象,還祭出「醫師治療」等字眼取得民眾信任,新北市衛生局約談王姓導遊後,已依違反醫療法處分。民俗療法不得宣稱醫療效能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謝宜芳股長表示,新北市衛生局約談王姓導遊,他表示鴨蛋治病是當地的一種民俗療法,執行者不具醫師資格,廣告單張寫醫師治療只是表示對執行者的尊重,而診療項目則是依據泰國當地民眾口述後翻譯。謝宜芳股長指出,王姓導遊以個人名號帶團前往泰國體驗「蛋療」,但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即使是民俗調理行為也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因此已將王姓導遊依違反醫療法第84條,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也呼籲民眾,如有就醫的需求,應至合格的醫療院所尋求醫師的協助,千萬別聽信偏方而延誤治療。
(優活健康網記者陳靜梅/綜合報導)每個人都是上天的禮物,想整形讓自己更美,無可厚非、全是自由意志,但把廣告動到小嬰兒頭上會不會有點超過?台北某捷運站附近,出現一幅以嬰兒割雙眼皮的廣告帆布,引起爭議。捷運站出口,一幅貼有超萌嬰兒圖片的廣告,相當顯眼,但仔細一看卻發現,原來是醫美主打的整形廣告,大圖片中嬰兒割完雙眼皮的明亮大眼,對比小圖單眼皮、眼睛無神的落差照,更打上宣傳標語「上帝忘了給的、醫美診所還給你」,打廣告打到小孩身上,恐不太適當。拿嬰兒當廣告 最高可罰25萬元對此,該診所醫師表示,那個圖片是個人創意,並沒有真的替嬰兒動刀過,但衛生福利部認為廣告確有不妥之處,不排除開罰可能;其實,相關法規早已規定,醫師不得為18歲以下民眾,做侵入性美容手術,儘管廣告僅是宣傳效果,並沒有真的動刀,但衛福部仍認為其廣告不妥,容易被誤認為有替嬰兒手術,恐怕早已違反醫療法,可罰5萬~25萬元不等罰款。
行政院會27日通過「醫療法」第79條修正草案,增訂醫師依相關規定施行人體試驗時,因為試驗本身具有不可預見的風險因素,導致病人死亡或傷害者,不符刑法第13條或第14條的故意或過失規定,免與刑責。現行醫療法第79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時,要善盡醫療上必要的注意,應先取得接受試驗者的書面同意;而且接受試驗的人,需要是有行為表達能力的成年人。如果明顯對於特定人口群,或是特殊疾病罹患者健康權益有幫助的試驗,不在此限。行政院通過修正草案增訂,醫師依相關規定施行人體試驗,因試驗本身不可預見的因素,致病人死亡或傷害者,不符刑法第13條或第14條的故意或過失規定。糖尿病患B肝風險倍增 美政府籲接種疫苗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aid=13041&HN_Yr=0&HN_Mon=0感冒沒好、吐氣有喘鳴聲 嬰幼兒當心細支氣管炎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aid=13039&HN_Yr=0&HN_Mon=0男性得「豬頭皮」損生育力 成人才會啦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aid=13043
日前(9/20)媒體報導,診所因涉及施打胎盤素,造成病人雙眼紅腫緊急送醫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當日已至涉案診所展開調查,目前雖尚未查獲胎盤素針劑,惟甲診所處方由乙診所執行之診療過程已為醫療品質作出不良示範,違反醫事相關法令,衛生局將進一步查證後開罰,並約談相關人員到案說明。衛生局表示,目前國內沒有核准開放注射用之胎盤素,若違法製造、輸入偽禁藥,可依藥事法第82條,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最重可處以無期徒刑;另診所違法施打,醫師則依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4論處,最重得廢止其醫師證書。此案經衛生局初步調查,涉案診所於診療時未親自診視病人開立處方、醫事人員未辦理支援報備擅自至其他診所執行醫療業務等情事,衛生局可分別依違反醫療法第57條規定處新臺幣5至25萬罰鍰、醫師法第11條規定處新臺幣2至10萬罰鍰、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處新臺幣2至10萬罰鍰及護理人員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至3萬罰鍰。目前衛生署並未核准任何胎盤素藥物上市,衛生局特別呼籲至宣稱醫學美容之醫療機構就醫之民眾,應以安全為考量,不要嘗試使用未經衛生署核可之藥物,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發現坊間違法使用偽、禁藥等不法行為,請利用消費者服務專線:(02)2720-8777或1999市民當家熱線轉7100,向衛生局檢舉。藥事法及醫事法令相關規定:藥事法第20條: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藥事法第22條: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醫師法第28條之4: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1個月以上1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一、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醫師法第11條第1項: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醫師法第29條:違反第11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法第57條: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醫療法第10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57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護理人員法第12條: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護理人員法第12條:違反…第12條…規定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