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健檢不得要求加驗愛滋 違者雇主恐挨罰

企業健檢不得要求加驗愛滋 違者雇主恐挨罰

2011/10/26(2022/3/15 19:6更新)

10月25日有媒體報導「體檢加作愛滋,感染者被迫離職」乙文,指有公司要求員工體檢加驗愛滋項目,愛滋感染的員工無法保密病患身分,還被公司逼迫離職。疾病管制局提出以下聲明:

  1. 雇主、學校等辦理體檢時,不得強迫員工或學生等對象,加作愛滋病毒檢查,亦不得要求其提出愛滋病毒檢驗報告。

  2. 醫事人員執行抽血檢驗時,應提供諮詢及取得受檢對象同意。

  3. 醫事機構及人員製發報告時,檢驗結果不論為陰性或陽性,只能通知受檢對象,不得列入個人總體檢表或公司整體報告,亦不得通知雇主或學校等人員。

  4. 醫事人員及健康檢查機構若未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15條規定,未經受檢對象同意及諮詢過程就抽血檢查愛滋涉及觸法情事,將依該條例第23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5.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第13條規定:「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或健康檢查時,應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訂之項目為限。」,如違反該項規定未改善者,得依第20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指定。而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及第12條之規定,一般作業或特別危害作業皆未規定需檢查愛滋病毒抗體。

  6. 疾管局將要求各地方政府檢視各醫院體檢執行同意及諮詢程序落實度、報告製發流程。

(新聞內容由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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