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一下」 錯誤迷思恐觸法

「摸一下」 錯誤迷思恐觸法

2013/10/15

(優活健康網實習記者李玟瑾/綜合報導)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未滿18歲的性侵害加害案件數由99年1,484件上升至2,611件,相較於99年,上升了75.9%。而進行輔導教育的過程中發現,部分性侵害案件是起於錯誤迷思導致觸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自101年1月1日起規範,未成年之性侵害加害人,經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認有必要者,需進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未成年性侵害加害人進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的過程中發現,有部分性侵害案件的發生是肇因於錯誤的相處迷思而導致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以下舉例說明常見迷思。

迷思一、未滿18不算犯罪:
「我今年就要滿18歲了,我想要比我同學更早有性經驗,這樣才可以炫耀。」


雙方都是未成年者犯妨害性自主罪,雖需要提告才成立,但不論對方為自願或被強迫,都一樣是有罪的,且雙方均可向對方提告。只要發生性行為的雙方未滿18歲,仍屬於犯罪行為,只不過在量刑上予以減免。

迷思二、摸摸也不行嗎:
「我們認識那麼久,而且都是男生,這不就是男生的相處方式嗎?打一下,摸一下,有什麼關係,幹嘛大驚小怪。」


任何對於同性或異性間所為與性、性別有關之行為語言、不恰當的身體碰觸、或是不受歡迎的過度追求,使對方感到不自在、不舒服,甚至是被侮辱的感覺,而影響正常生活之進行,皆構成性騷擾。

迷思三、沒有使用暴力:
「要使用暴力才能稱為強制性交,我只是趁對方酒醉沒有意識時性交,怎麼能說我犯法。」


只要是利用被害人酒醉無意識、或遭下藥昏迷不醒之際性侵害得逞或未遂,都已經觸法。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在酒中加入藥劑犯行,則涉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熟識者相約仍須提高警覺

朋友間與熟識者之約會仍需提高警覺,並先告知家人或朋友前往的地點、約會對象及返家時間;聚會或見面地點以明亮、公開、能見度高為佳,若遇有臨時更換地點時,可不必赴約,發現飲料或食物已被他人經手,或已離開過自己視線範圍者,都不應再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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