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與不健康的宗教靈性 如何判斷?
此案例中,諮商師面對如何判斷健康與不健康的宗教/靈性的挑戰。秀娟的宗教/靈性投入顯然對她有益,她從讀聖經與禱告中獲得平靜與安慰,參與教會活動使她得以維持例常性的社交互動,繼續與他人有聯繫,建立親近的人際關係;然而教會在她罹患與治療憂鬱症上的影響不全然正面,教會成員的一些語言帶給她困擾,使她陷入在懷疑自己的信仰有問題,懷疑去就醫及尋求專業幫助與對上帝的信心相違背,反而帶給她更大的憂慮、自責、壓力,也削 弱她求助於專業資源的動機。
諮商師處理此案例時,如果為了尊重案主的宗教/靈性,選擇忽略宗教/靈性因素在案主目前的困擾當中所扮演的角色,而沒有任何反應與處理,將會有危案主福祉。相對的,諮商師也可能基於案主難以完全投入諮商,憂鬱情況沒有好轉,而斷定她的宗教/靈性帶來不良影響,進而去引導案主認為教會對於信靠上帝的教導並不健康,從而對案主的信仰與教會關係帶來了負面影響,導致案主減少投入教會與信仰生活。諮商師若這樣做,則是忽略了宗教/靈 性對案主的重要支持功能,也可能導致案主因為教會與諮商師兩方的教導或引導不一致,使內在衝突感更為加深,如此一來也同樣危及案主福祉。
根據維持專業身分與治療架構的倫理原則,諮商師不應扮演宗教師角色,也要避免告訴案主什麼才是較好的宗教/靈性實踐,但是諮商師可以作出評估與告知案主,她的宗教/靈性與實踐行為對她心理層面的影響。對於秀娟,宗教/靈性在此時刻,同時對她有正面和負面的影響,諮商師可以協助她看見這樣的情況,並與她討論如何加強宗教/靈性的正面影響,而減少或轉化負面的影響。
〈諮商中處理宗教/靈性議題之初步指導原則〉第 11 條指 出:「當諮商師處理案主的宗教/靈性議題,認為出現失功能或不健康的狀況時,諮商師應保持合作與尊重的態度。對於這樣的個案,較合適的治療目標,是引導案主在信仰上採取更適應與合適的 方式去面對,而不是去貶低案主的信仰。」(Hathaway, 2011, p.72-73,I-11)。
基於此項原則,諮商師對秀娟的宗教/靈性實踐帶給她的負面影響,可以協助她採取更適應的與更合宜的方式去面對,例如鼓勵她與教會領袖討論該項教導的認識和如何應用在她的處境;諮商師也可以與教會領袖合作,在向案主說明與獲取知後同意之後,聯絡教會牧者,了解他們認為秀娟的相關信仰觀點與應用是否正確,並尋求與教會牧者、教會小組成員等,共同合作協助案主。
筆者曾見過有些諮商師在認為案主的宗教/靈性屬於不健康時,會勸導案主離開自己的宗教,而轉向諮商師自身的宗教信仰;或透過揭露自身的靈性經驗,嘗試影響案主改變信仰。這樣的做法明顯的脫離了專業角色與治療架構,也有違反尊重與不強加個人宗教/靈性價值給案主之虞。
(本文摘自/融入宗教與靈性的心理諮商/心靈工坊 )